有转账凭证但无借款欠条胜诉
拿着两张银行的转账凭证,曾老板将昔日的陈经理告上法院,索要6万元借款。而在陈经理看来,这是公司为了避税才通过曾老板的个人账户支付的6万元工资奖金。该案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认为借贷关系成立,陈经理须偿还曾老板6万元的借款及利息。
作为一家外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老板与小陈签订劳动合同,任命他为公司叉车项目部经理。后来,曾老板一纸诉状将已离职的陈经理告上法院,索要6万元借款。曾老板说,因为两人都很熟悉,而且是同事,当时借的6万元,没让陈经理写欠条。为了证明借款的事情,曾老板拿出两张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当时向陈经理各转账3万元。然而两年多过去了,陈经理迟迟不还款,所以他才到法院起诉。
对此,陈经理承认确实收到曾老板转账的6万元。不过他称,这不是借款,而是公司支付的工资和奖金,当时公司为了避税,就通过曾老板的个人账户给他转了那两笔钱。陈经理还说,因为公司和另外一家机械设备公司长期拖欠他的工资和奖金,他被迫离职。外贸公司则称,6万元是曾老板与陈经理个人之间的钱款往来,与公司无关,并非公司通过曾老板账户支付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并未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借款合同。基于曾老板和陈经理原来是同事关系,转账金额也不大,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由于双方关系较熟悉,所以曾老板借款后没有让陈经理写欠条的说法符合常理,法院认为可以采信。
陈经理辩解说外贸公司为了避税才通过曾老板的个人账户支付工资,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而且,外贸公司也否认6万元是支付给陈经理的工资。同时,陈经理也没有证明外贸公司以往支付工资也是通过个人账户的方式避税。因此,法院认为6万元是借款。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通过这个案件,希望市民们能够提高钱款往来的证据意识,一方面钱款往来时最好通过银行,这样可以留下转账凭证,如果本案中原告曾老板不是通过银行转账,而是当面支付现金,又没有让对方出具欠条,在对方不还款时,就很有可能吃哑巴亏。另一方面,最好要用书面的方式明确钱款往来的用途,除了借款时要让对方出具欠条,例如钱款往来是作为投资款、购房款、租金或者押金之类的,都要通过书面的方式明确下来,以免发生经济纠纷时说不清楚。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