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被裁支付赔偿金6万

20.03.2015  19:27

  【案情回放】2011年9月1日,王某被聘至一家生产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约定为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月工资5000元,依法享受五险一金待遇。2014年6月18日,王某在病假期间被该公司无故辞退,辞退理由是因为业务需要叫通知其上班而不出勤,认为王某不服从公司管理。后王某不服该公司作出的辞退决定,认为自己在病假期间,而且请假也是经过该公司批准的,不能因为公司业务需要就回公司上班,故解除是违法的。后双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形下,王某向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最终,经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该公司在劳动者病假期间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故依法裁决该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万元。

  【案件评析】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民认为,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病假期间无故辞退劳动者违法吗?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标准应当如何进行计算?

  首先,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明显系违法解除。我国法律也给予了患病的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等待遇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之规定,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如用人单位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作为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单方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明显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明确具体规定,可见,用人单位的做法应当属于违法解除。

  其次,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工作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两个月工资,工作不足半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其中,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的月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其中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结合本案,劳动者王某所在公司以王某在病假期间不服从单位的管理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该公司的做法明显系违法解除,故劳动者王某有权利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来源:  天津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