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落地

15.01.2015  16:06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决定》全文见六版)

  《决定》适用的对象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根据《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解释了“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政策”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他们原待遇维持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将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

  “中人”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目前数量最大的群体。对他们“逐步过渡”的政策,主要是两条:一是他们在改革前的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养老待遇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