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出具科学、公正、准确的检验数据,严厉打击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质检监函〔2015〕35号)部署要求,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决定联合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对全区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验、尾气排放检测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1号令)和5个规范性文件,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开展联合执法大检查。
二、检查内容及任务分工
盟市质监、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四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共同检查、互相配合、分工负责,依法开展查处工作。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负责查处管理体系不能持续有效运行及无法保证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1号令)和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对已许可的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进行梳理。符合要求的安检机构,继续准予许可,不符合要求的安检机构,要督促安检机构积极整改,逾期仍不满足要求的要限制检验的车辆类型,直至撤销检验资格。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规定,负责查处机动车安检机构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负责查处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验经营者未取得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许可和未按照国家有关检测技术标准对营运汽车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行为。
(四)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等规定,负责查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不按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有关的标准、技术规定开展尾气排放检测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本次联合执法检查时间为7月10日至9月25日。检查步骤分为摸底与自查、现场检查、整改复查、抽查四个阶段。
(一)摸底与自查阶段:7月10日-7月20日,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做好行政辖区内所有安检机构基础数据的摸底统计工作,并填写《2015年机动车安检、综检、环检机构情况统计表》(附件1),于2015年7月21日前报自治区质监局监督处。全区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开展2015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质监认发〔2015〕137号)及本次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工作。
(二)现场监督检查阶段:7月26日-8月20日,各盟市由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牵头,联合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按照文件要求,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2015年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执法检查表》(附件2)要求,对辖区内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执法检查。
(三)整改复查阶段:2015年8月21日-9月20日,本着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各机构应按照联合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逐条进行整改落实,所有整改工作要在联合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即9月5日前)内完成。各盟市联合检查组对未通过检查的机构,在其整改工作结束后进行复查验收。
(四)抽查阶段:自治区质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盟市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执法检查工作及部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执法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委员会)、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应高度重视联合执法检查工作,严肃、认真、客观地实施执法检查。在联合检查中要对安检机构开展集中明察暗访工作,对存在漏检、结果判定不准确、报告填写不规范、辅助设施不完善等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填写《2015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明细表》(附件3)、《2015年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4),于2015年9月20日前报自治区质监局监督处。
(二)各盟市联合检查组要做好机构整改和复查验收工作,督促被检查机构按时完成整改。对检查结果为基本通过的和复查合格的机构,要及时收集整改记录和见证材料,并对整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机构未进行整改或整改走过场、无效果,将视情况暂停其相应资质;发现机构存在有违法违规行为等严重问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做好查处案件结果的相互通报工作。质监、公安、交通运输、环保部门要互相配合、发挥各自监管职责优势,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互相通报。
(四)各盟市执法检查结束后要填报《2015年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执法检查结果统计表》(附件5),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普遍问题或个别重大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总结监管经验,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9月20日前统一报自治区联合检查组。
内蒙古质监局联系人:
认监处:梁燕茹、武雁鸣,0471-3255567,[email protected]。
监督处:乌恩其,0471-3255755, [email protected] 。
内蒙古公安厅联系人:
高鸿伦,0471-6550975, [email protected] 。
内蒙古交通运输厅联系人:
鲍江,0471-6297450, [email protected]
内蒙古环保厅联系人:
张启辰,0471-4632144, [email protected]
附件:1. 2015年机动车安检、综检、环检机构情况统计表.docx
2. 2015年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执法检查表.docx
3. 2015年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明细表.docx
4. 2015年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docx
5. 2015年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执法检查结果统计表.docx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