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十大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案例之胡某某离婚及财产纠纷案

09.02.2015  12:50

选送单位: 兴安盟妇联

办案单位: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胡某某与王某某于1999年2月2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婚后两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胡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突泉县人民法院,要求与王某某离婚。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准许胡某某抚养女儿,同时对两人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胡某某对财产分割方案及部分债权分配有异议,不服判决,上诉至兴安盟中院。兴安盟中院二审以王某某与她人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属过错方,胡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病肝右叶及胆囊切除,已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婚生女孩随上诉人一起生活,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角度出发,在财物分割时对上诉人应予以照顾并适当多分等理由,撤销一审判决中的有关财产分割判决,将一间半平房门市及房后附属建筑两间仓房判归胡某某所有。

办案过程及结果: 胡某某基于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同意离婚,法院准予离婚,独生女儿由原告胡某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胡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自己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分割中所得,按照市值和执行可能性偏小及部分债权不知情为由,还有被上诉人存在婚外情为由,向兴安盟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兴安盟中院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债权所有权异议,和被上诉人与人同居的证据,查明事实无误,做出部分改判。兴安盟中院以被上诉人过错和上诉人丧失部分劳动力为由,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给予上诉人多分财产和实物的照顾,并将容易执行的债权判与女方名下。

工作成效和启示: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政策的基本原则。此案件中,由于男方存在婚外情,属过错方,以及女方丧失部分劳动力,法院在二审中最大限度地照顾了子女和女方的利益,充分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