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镕被判无期
原正厅级官员李世镕因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9年8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世镕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世镕捕前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原党组书记,正厅级。
自2002年起,被告人李世镕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452余万元以及美元、欧元、港币、黄金等财物若干,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其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与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的资金1.5亿元挪用给企业用于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数额巨大且不退还,构成挪用公款罪;其在担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党委书记、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93万余元,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其利用呼伦贝尔市市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违反专款专用的规定,擅自决定处理公款及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盲目进行项目建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73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其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在建设多晶硅项目上明知存在审批不全、市场低迷等建设风险,严重不负责任决策进行项目建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73942亿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玩忽职守罪。
据悉,该案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转隶前移送审查起诉的最后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鉴于该案被告人曾系正厅级干部,涉案事实35起,证据材料多达111册,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予以高度重视,在2018年2月11日受理该案后,由部分负责人牵头,多名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组建办案组共同审查案件,积极同原侦查人员沟通,及时解决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仅用44天即将案件提起公诉。
在开庭审理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和调取证据申请。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派办案组成员先后赴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环保厅等多家单位调取证据材料,充分证实了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此外,办案组成员还自行补充调取了大量的证据材料。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恰逢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转隶,案件不能退回补充侦查。有鉴于此,办案组克服案多人少、犯罪地域跨度大、案发时间长等多种不利因素,先后两次赴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向呼伦贝尔市市委办公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等20余个单位补充收集涉案证据,收集到12份证人证言以及近百份、上千页书证,进一步强化了被告人李世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以及行为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有力地回击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该部分案件事实的无罪辩解,一审判决也完全采纳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指控意见。
内蒙古宏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斌也因与被告人李世镕共同贪污,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该案被告人李世镕职务高、涉案金额巨大、涉嫌罪名多,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地推进了我市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来源:呼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