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后旗法院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08.12.2014 23:09
本文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近日,杭后法院民二庭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张某于2013年4月15日向王某借款10万元,期限为一年,并出具借条。两人因还款发生争议,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张某承认借款10万元是事实,借款时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2%,但当时王某只给他交付借款76000元,24000元作为利息被扣除,在王某的要求下,张某出具了10万元借条。对于张某的说法,王某不予认可。
了解上述情况后,承办法官给王某讲解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最终,王某承认了张某借款时,他扣除了24000元的利息。承办法官又给王某讲清: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某偿还王某76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当庭支付。
[责任编辑 李珍 ]
本文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08.12.2014 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