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十大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案例之张某某等人强迫卖淫、强奸案

09.02.2015  12:50

选送单位: 通辽市妇联

办案单位: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张某某、岳某某、董某某、崔某某、胡某某(现在逃)系朋友关系。案发前,张某某、岳某某、董某某、崔某某、胡某某、高某(已被收容教养)共同预谋强迫妇女卖淫,并由胡某某提供路费等相关费用。

2010年7月初至7月中旬,张某某、岳某某伙同胡某某、高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某小区一出租屋内通过威胁、没收通讯工具等手段,非法剥夺被害人陈某某(女,案发时16周岁)、乌某某(女,案发时16周岁)、丁某某(女,案发时16周岁)的人身自由,此期间胡某某负责送餐。后张某某、岳某某伙同董某某、高某乘火车将三位被害人带到鄂尔多斯市,经张某某联系崔某某,由崔某某负责在当地接应,并联系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某按摩店作为卖淫地点。张某某、岳某某等人从中牟利后,并未就此收手,反而再次强迫更多的少女蒋某(女,案发时15周岁)、申某(女,案发时18周岁)、郭某某(女,案发时15周岁)、尹某(女,案发时18周岁)、王某某(女,自然情况不详)从事卖淫活动。

另外查明,2010年7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在强迫丁某某、郭某某卖淫期间,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7月至8月期间,岳某某在通辽强迫被害人丁某和蒋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10月20日、21日,崔某某在通辽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郑某某(女,案发时13周岁)发生性关系。

办案过程及结果: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张某某等人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一案后,经审查该案是一起性质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的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益案件,该案涉案被害人人数众多,涉案区域包括通辽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兴安盟等地。审查起诉期间,侦查人员深入了解了涉案未成年被害人的情况,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使其能够尽快从被侵害阴影中摆脱出来,修复心理创伤。2012年11月,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过系列询问、对质,最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分别判处张某某、岳某某、崔某某、董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七年、十七年、十年。

工作成效及启示: 近年来,未成年幼女被迫卖淫并被强奸的恶性刑事犯罪案件频频发生,引起了公愤。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案件,犯罪分子多地作案,致使多名少女、幼女被强奸并被强迫卖淫,严重侵害了女性的人身权益,社会危害性极强。在司法机关给予严厉惩处的同时,社会、学校、家庭应各司其职,共同为增强未成年女性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防范意识而形成合力,净化社会环境,预防此类恶性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