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王玉平的死亡算工伤吗?

14.04.2015  17:20

  原标题:王玉平的死亡算工伤吗?

  【案例】今年47岁的王玉平在呼和浩特金川一家豆芽加工厂工作。4月2日早晨,他在搬运豆芽的过程中,突然晕倒不省人事。随后,该厂老板张先生将他送到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并联系了王玉平在乌兰察布市的女儿王敏。经诊断,王玉平为脑出血,需要马上手术。张先生垫付了13000元后,表示无力再支付10万元的手术费。虽然王玉平在这家豆芽加工厂已经工作了两年,但是一直没有缴纳医疗保险。4月8日,王玉平因病去世。王敏向张先生提出赔偿丧葬费的要求,但被拒绝。

  【律师说法】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按照规定,张先生和王玉平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在发生事故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先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

  经鉴定,如果不构成工伤,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张先生应当支付王玉平的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避免双方矛盾激化,真正体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记者 周 婷)

[责任编辑 李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