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刊登马永胜检察长署名文章——以精细化管理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

28.07.2017  14:31

 

  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认真抓好规范司法行为工作,对于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公正高效行使检察权具有重要意义。曹建明检察长强调,要创新司法管理方法,深入推进检察业务精细化管理,让规范司法成为检察人员职业习惯。面对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期性、复杂性和系统性,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央、最高检和自治区党委的部署要求,积极探索,坚持抓在日常、严在经常,以精细化管理为手段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在解决“为什么要规范”“用什么规范”和“怎么抓规范”等问题上积累了一些有益的实践经验。

   开展精细化管理是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入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公正司法、规范司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司法公正方面承担着繁重的任务。规范司法行为是我们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开展检察业务精细化管理,是解决当前规范司法行为中发现问题的内在要求。

  精细化管理是适应司法体制改革、促进检察权规范运行的迫切需要。司法体制改革直接涉及司法人力资源的重新配置和司法权力运行的深层次调整,对改革检察机关现有的管理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检察人员不仅要对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司法责任,对司法瑕疵也要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以往粗线条管理、粗放式司法的习惯,“差不多”“还凑合”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改革的要求。实行司法责任制,促进检察权规范运行,必须要把精细化的要求贯穿于司法办案活动的整个过程,把每一起案件都办精办细,让每一个检察人员都求精求细,这既是适应改革的需要,也是落实改革目标的迫切要求。

  精细化管理是解决司法行为中“顽症痼疾”的现实选择。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认真总结分析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出的问题,在不断深化认识的过程中发现,责任不明确、制度不落实、问责不严格是造成不规范问题久拖不决、屡禁不止的症结,而“庸、懒、散”“粗、拖、浮”是主要的根源,是需要下大气力解决的“顽症痼疾”。这些问题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不仅规范化建设得不到质的提升,也会制约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我们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精细化的管理方法,通过转变理念、精确标准、细化流程、强化督察,大力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队伍建设,引导和督促全体检察人员求精细、出精品,促进从源头上治理解决司法不规范“顽疾”问题。实践证明,精细化和规范化是互相促进的,规范化是精细化的基础,精细化又为更高层次的规范化提供了新的发展平台。

  精细化管理是加大检察工作力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途径。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逐步深入,检察机关的任务不断细化加重,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在人员力量基本既定的前提下,必须要向管理要战斗力。确立以司法办案为中心的精细化管理理念,对工作的每个环节进行更精更细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严格每个环节办案质量标准,明确每个环节办案人员的责任,向精细化管理要力度、要质量、要效率,成为迫切需要。

   推进精细化管理,促进规范司法行为的常态化、长效化  

  我们在精细化管理中坚持管人、管案、管事相统一,以“精、准、细、严”为标准,运用系统管理、信息管理、质量管理、流程管理、人本管理等方法,努力建立精确、高效的管理体系,以对司法活动和司法人员的精准、精细管理,实现岗位有标准、工作有要求、人人有责任、违规必问责,努力解决检察工作中长期存在的深层次、顽固性问题,不断促进各项检察工作由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提高工作水平。

  工作中,我们坚持管理科学化、标准化、程序化、信息化、公开化“五化协同”,确保管理的精细化。在管理科学化上,确定目标、明确任务、作出安排、提出要求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检察工作发展规律,符合检察工作实际,做到科学合理,能操作,有可行性。在管理标准化上,严格执行标准和规则是坚持标准化的关键。我们持之以恒地抓好各项规则、规定、规范的执行和落实,做到严格、正确、统一。在管理程序化上,各项工作都要依据法律规定明确严格的程序,程序要细化到每一环节、每一节点。各个环节能够衔接配合和监督制约,各个节点都要做到痕迹化,可检查。在管理信息化上,把信息化贯穿于精细化管理全过程,搭建信息平台,完善信息载体,运用信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质量,增强刚性约束。在管理公开化上,借助检务公开平台,公开制度规范、办案流程、工作规程。将平时管理与定期集中考评结合起来,公开奖惩与激励,增加透明度,增强精细化管理的约束力。

  推进精细化管理,问题导向是基础。我们认真总结从2013年以来每年开展“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抽样评估”的实践,不断完善抽样评估的方法,查找检察工作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增强精细化管理的针对性。在评估内容上,紧盯最高检“八项禁令”明令禁止的问题,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落实检察官司法责任为重点,开展解剖麻雀式的检查,对每一个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程序执行、强制措施适用、当事人权利保障等司法不规范问题,全面深挖细查、敢于揭疤亮丑,做到“见人见事见案件”。在评估方式上,坚持实地评查和网络评查相结合,既实地了解详情,又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掌握面上情况。坚持评查案件与考试测试、走访相结合,既阅卷评查案件,又抽取被评查院部分人员开展应知应会知识考试、信息化应用能力测试,同时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求意见建议,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地检查、审视评估司法办案的状况和水平。坚持上下互查、分层评估、压茬推进,形成全面评查、专项评查和个案评查相结合的模式,层层传导压力,逐级落实责任,三级院齐抓共管。在评估的范围上,探索由点到面深入、由自身监督向法律监督延伸,围绕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案质量、公安报捕案件办案质量两个重要问题,以及刑罚执行活动监督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两个薄弱环节,开展延伸评估,推进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整体提升。在评估结果运用上,坚持纠错与问责相结合,通过发现点上的问题,进行面上的整改,既帮助被评估院发现问题、对症下药,上级院也对自身工作进行由此及彼的反思,并把查找出的问题作为其他院对照检查的参照,作为强化检察管理的重点,将规范司法、从严治检、严明纪律的要求和压力传导到基层,增强全体检察人员对法律、对制度规范的敬畏感,实现查一院管全面、查一次管全年、查当前管长远的目的。

   将精细化管理与检察队伍建设紧密结合,着力提升检察队伍规范司法的能力  

  曹建明检察长强调,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既是精心“”出来的,也是严格“”出来的。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政治建检、人才兴检、从严治检,全力推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使队伍建设与精细化管理相互促进、相互提高。

  坚持不懈抓好思想政治教育,打好作风建设“持久战”。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我们坚决克服作风建设“一阵风”的思想,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积极构建严格落实法律规定、严格落实办案纪律、严格落实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三位一体”格局,教育广大检察人员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严明政治规矩、检察纪律。不断加强常态化检务督察,促使检察干警真正把“”的意识立起来,把“”的规矩建起来,把“”的风气树起来,努力实现从“要我规范”到“我要规范”的转变、从“弹性规范”到“硬性规范”的转变。

  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让规范司法、公正司法成为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深入开展“忠诚、干净、担当”队伍整顿建设专项行动,积极引导检察人员用精益求精的科学态度、务实担当的司法作风、认真负责的工作责任心做好每一项工作,以“职责任务精确、流程规范精密、考评奖惩精准、工作质效精益”为标尺,用“匠心”提升检察工作品质。

  把加强教育培训作为解决“本领恐慌”的关键途径,使检察人员真正具备规范司法的能力、适应规范司法的要求。加大培养业务专家、办案能手、高层次专门人才和特需人才的力度,坚持“案要怎么办,兵就怎么练”,深入开展分层分类分岗培训和练兵竞赛活动,实现教育培训与检察实践的精准结合。适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务等级晋升、绩效奖金分配、荣誉表彰激励等方面全面体现能力和业绩导向,增强广大检察人员加强学习、提升自身能力的内在动力。

  完善检察官履职评价机制,引导、鼓励检察官专心专注办案,精细精准司法。制定检察人员绩效考核办法、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标准和检察官动态管理办法,对包括员额制检察官在内的三类人员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办案质效等进行量化考评,把对工作精细化的要求与检察官入额、个人业绩考核、评先评优、绩效奖金等挂起钩来,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激发检察人员提升办案质效的动力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