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头版:“这件事给我上了最好的一课”
4月19日,《检察日报》头版发表了《“这件事给我上了最好的一课”》的文章。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村民张某走进田间,开始盘算今年的粮食购销计划。而在过去的几年,他一直被困在200多万元玉米款无法兑现的案子里,根本没心情想经营的事儿。
事情要从2013年11月说起。张某经人介绍,与赤峰某淀粉公司业务经理口头达成销售玉米协议,商定在2013年阴历腊月二十三之前付清全部玉米款。后来,张某先后向该公司送了1287.27吨玉米,总价款248.5万余元。可经多次催要,张某仅拿到了44万元货款。
2014年春节过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返回山东老家,对张某谎称在办理银行贷款。不久,王某的手机再也打不通了。
“我的玉米都是从老百姓那儿赊来的。没有钱,怎么办?”张某急了,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认为,王某隐瞒公司资不抵债的真相,在明知亏损的情况下,采取高价赊进玉米原料,以低价销售、加工淀粉等,将回笼销售收入据为己有,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光张某一个,王某还欠了数家玉米收购户的款项。2014年10月,王某在山东省东平县被公安机关抓获。赤峰市公安局于2015年2月3日侦查终结,以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赤峰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赤峰市检察院将此案移交元宝山区检察院。2015年7月28日,元宝山区检察院以王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向赤峰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同年12月29日,赤峰市检察院维持了原不起诉决定。张某又向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受案后,经过反复调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王克伟发现,该案涉及多地、牵涉多家民营企业。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很可能影响当地玉米购销的积极性,甚至会对农业生产产生影响。
经过对王某公司资产评估情况调查,检察机关认为该公司总资产大于总负债,对于拖欠张某的玉米款具有偿还能力。而且,王某公司有正常的经营行为,只是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了亏损,以至于欠张某的玉米款不能及时偿还,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应与合同诈骗罪区分开来。
案件尚在办理中,元宝山区政府又批准了王某企业整体搬迁。如政府整体收购企业,在原有搬迁费的基础上,对其还会有其他补偿。
经检察院承办人数次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既要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要帮助当事人及时获得赔偿,促成双方和解,才能真正案结事了。”王克伟说。
如今,王某正在与政府积极对接。身上的债务快卸下去了,他也轻松了许多:“感谢检察官耐心释法,促成和解。这件事给我上了最好的一课,为商之道,诚信是金。今后,我一定以此为戒,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办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