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起草原上的朝阳——内蒙古检察机关创新举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9.05.2015  18:20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强调,针对当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不断发生的紧迫现实,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全方位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高检院工作要求和部署,积极行动,理性探索,创新举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优化机构,配备过硬的未检队伍。

      各级院积极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自治区院在公诉一处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全区共有四个分市院成立了独立的未检工作办公室或办案组,三个基层院设立了独立编制的未检机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院未检科、通辽市科尔沁区院未检科、阿拉善盟阿左旗院未检科)。其他院虽未成立专门的未检办案机构,但均配备业务素质好、办案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教育、感化工作的公诉业务骨干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院未检科四名干警中两名经过了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综合专业训练,获得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科尔沁区院未检科配备了一名蒙汉语兼通的双语人才,充分保障蒙古族涉案未成年人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体现了少数民族地区未检工作特色。

   围绕重点,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

      全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严格执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全面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依法坚持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落实专业化办理、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观护、帮扶教育、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保护制度,最大限度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对于因年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积极与公安机关以及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组织等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加强管教、社会观护等措施,预防再犯罪。

   加大力度,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全区各级院未检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及时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相关诉讼权利;讯问、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严格履行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程序;对没有聘请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时发出法律援助通知书,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呼和浩特新城区院选聘了来自妇联、团委等青少年保护组织人员以及法学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老师等九名合适成年人来履行“临时家长”的责任。

   创新举措,有效开展心理疏导和帮教工作。

      全区各级院未检部门理性探索、创新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和帮教工作。对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未成年人,一方面检察机关采取定期回访机制,经常性了解考察其生活学习情况,做好跟踪帮教工作;另一方面积极联系其法定代理人、社区组织做好未成年人社交网络活动的管控。科尔沁区院与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关于建立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基地的意见》,建立了“梅花基地”,落实专人对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帮教,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助其回归社会,防止再犯,以提高教育挽救和犯罪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积极宣传,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全区各级院积极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或者以指派干警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等形式,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法制宣传、以案释法工作。用通俗的语言,深入浅出的讲解,以鲜活的案例向青少年学生宣传法律知识,开展警示教育,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受到了学校广大师生的普遍欢迎。科尔沁区院创建了“玉琴工作室”,成立心理咨询师团队开展心理疏导和咨询,配合团委、妇联积极参加关爱留守儿童活动,参加“建设法制通辽·巾帼在行动”活动,为基层妇女干部开展了主题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问题”的专题讲座,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