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检察机关建立案件质量分析通报制度

02.06.2015  20:10

    为进一步提高侦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在强化自身司法办案的基础上,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质量分析通报制度》,日前,《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质量分析通报制度》已经下发全区执行。

  案件质量分析通报是在个案监督的基础上,由案件承办检察机关对本年度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所有案件作为分析对象,对公安机关在办案程序、证据收集固定及事实认定等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准确分析和归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具有规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以院机关名义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从纵深方向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深度和力度,不仅通报问题,更为公安、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提供指向性参考,从源头上确保刑事案件质量。

  该制度以四个“到位”为基础,环环相扣,确保案件质量分析通报的质量和效果。以制度形式确定了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进行质量分析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明确要求各地案件质量分析通报要有例证、有论证、有建议、针对性强,做到问题分析到位。要准确分析案件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列明问题出现的具体案件、具体环节。跟踪查实到位,即要查实说明相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包括公诉部门对存在问题是否提出纠正或补查等监督意见、公安机关是否予以解决,以及未解决的原因等相关情况。后果剖析到位,即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剖析问题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整改意见到位,即要深入分析问题产生原因、造成后果等,总结归纳提高和改进侦查工作的意见、建议。

  该院从证据收集与固定、程序的遵循与规范、事实审查与认定三大方面,详尽归纳了实践中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活动中易出现的17大项、48小项各类问题,特别是结合本年度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把侦查不规范行为作为突破口,在问题类别中列明了具体违法、不规范情形,做到案件全覆盖、问题全方位,确保查无遗漏。通过质量分析通报所产生的监督作用和倒逼效应,促使侦查人员树立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规范执法行为,特别是严格规范侦查取证工作,侦、诉合力确保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该院将定期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进行质量分析通报,将延伸科学发展抽样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辐射效应,进一步促进执法规范,提高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