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刊发郝泽军副检察长署名文章:“严”“实”结合规范司法
(文章刊发在《检察日报》2015年8月9日 03版)
在学习理解和掌握“三严三实”内涵以及相互间关系的基础上,笔者就“三严三实”与检察工作的内在关系作些探讨。
“严”揭示了检察工作的基本特征,即检察工作的司法理念、作风、工作方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严”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严”是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基本要求,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按照司法为民、权责统一的要求,规范司法行为,防止司法的随意和任性。
“实”揭示了检察工作的基本属性,即检察工作内在的要求———“实”是司法活动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活动的基本遵循。“实”是司法活动的基本任务:依法客观公正查明事实真相,始终是司法活动的首要任务。“实”是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实事求是、诚实守信原则,是对检察人员的起码要求,司法必须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严”于外,“实”于内,有机结合,阐述了严格司法、公正司法的内在关系和实现途径。
严以修身,就是要把宪法和法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打铁还需自身硬”。法律监督者首先要学习和融会贯通法律知识,时时刻刻用法律的尺子衡量自己。严于用权,就是要懂得法律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决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范畴,要秉公用权为人民,必须摆正位置,多为人民谋福利。严于律己,就是要严格遵守法律的底线不能碰撞,党纪不能违反,检察职业道德操守不能违背,自觉接受监督,使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监督之下,从小事严起,从点滴入手,防微杜渐,筑牢拒腐防变的大堤。谋事要实,就是要求检察人员脑子里装着一面镜子,要客观反映事实,而不能主观臆断,徇私枉法。创业要实,就是敢于直面问题,直面矛盾,敢于担当,善于解决问题,尊重司法规律,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政绩。做人要实,就是对党和人民要有赤子之心,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公道正派,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对外部世界要有准确全面客观的认识,用忠诚干净担当来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前,检察机关存在有些干部理想信念缺失、精神空虚、工作不求进取、得过且过等问题。“三严三实”为检察人员树立了做人、做事新的更高标杆,涵盖了司法工作、生活的各个层面,是做人准则、行为守则和司法之道,更是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有力保证。唯有严以修身,才能经常对照党章的规定反省自己,做到自觉修正错误言行,筑牢理想根基。唯有严以用权,才不会用权力来谋取私利,才不会玩权自焚。唯有严以律己,才能经受住各种诱惑,才不会陷入享乐和奢靡的泥潭。唯有谋事要实,才不会让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绊住手脚,才不会犯本本主义和经验主义的错误。唯有创业要实,才不会在困难和矛盾面前畏首畏尾。唯有做人要实,才能真正懂得做人的根本,才能经得起实践的考验。
(作者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