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新司法办案机制全面监督管理实现"有权不任性"
“通过对‘人’对‘事’的全面监督管理,实现‘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保障司法责任制顺利运行。”在今日举行的最高检机关运行新的司法办案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谈及新司法办案机制的内容,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指出。
“检察机关原来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办案组织,而是以承办人提出初步意见的方式办理案件。”对于新型的司法办案组织,肖玮介绍,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新司法办案机制设置了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的办案组织形式。
“从最高检机关实际出发,多数检察业务和司法办案工作以检察官办案组的形式办理,少数简单案件由独任检察官办理。同时,检察官办案组的设置还要考虑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的需要。”谈及最高检机关的司法办案组织设置,肖玮介绍。
设置了新的办案组织,就需要重新界定权力和职责。“我们通过制定司法办案权力清单,把检察权划分为10类具体检察业务。权力清单使各类办案主体的办案权限更加明确,相应地,责任也就更加清晰了。”肖玮介绍。
记者了解到,运行新的办案机制之前,最高检实行“检察官—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副检察长)”四级审批制。“这基本上是按照行政化的方式办案。”肖玮说。
而按照新的办案机制,处长这一级不再对司法办案发挥作用,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直接对接业务部门负责人。而且业务部门负责人在审核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案件时,也不能改变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的处理意见或者要求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改变意见,只能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或将不同意见连同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意见一并报检察长审核或决定。
“这样做主要是强化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增强检察官办案责任心。这个新的机制,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也强调检察长对办案工作的领导。”肖玮解释,这是因为检察工作不同于审判工作。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也就是说,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有权审核、讨论和决定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案件。“当然,他们在审核、决定案件时要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肖玮补充说。
完善案件分配机制也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原来普遍实行的是指定分案,这种分案方式可以发挥部门负责人熟悉每个人办案情况的优势,但带来的弊端是容易形成机会不均、忙闲不一的局面,影响本部门整体工作质量、效率。”肖玮说,改革过程中,我们制定案件承办确定工作管理办法,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
根据该项办法,所有进入员额的检察官都要纳入案件分配名单,参与轮案,实行随机分案。这就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分案中的认知偏差和照顾、迁就因素,让每个检察官都有均等的发展机会,也为公平合理地开展绩效考核提供保障。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极个别专业性强、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类型,也可以指定分案。通过实体和程序控制,确保指定分案的例外性、公正性。
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新司法办案机制还从对“事”对“人”两个方面强化监督制约。
肖玮介绍说,新的司法办案机制在对办案的监督管理方面,充分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作用,要求所有司法办案工作都要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运行,实现案件全程可追溯、进度可视化。
记者了解到,新司法办案机制还强化流程监控,在系统上对办案环节设置明确的指引、控制和预警功能,形成全流程、全方位的实时动态监管,对办结后的案件开展质量评查,深入推进阳光司法,通过互联网公开办案流程信息、结果信息、法律文书等,构建起“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评查、公开透明”的办案监督管理机制。
在对“人”的监督管理方面,新司法办案机制全面推行司法业绩档案,建立健全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司法业绩档案和考核结果的运用。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司法过错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通过对人对事的全面监督管理,实现‘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保障司法责任制顺利运行。”肖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