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关于贯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等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质监认发〔2015〕214号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贯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等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自治区资质认定评审员,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8月1日施行。国家认监委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细则》等15份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出了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实施《办法》和《评审细则》等15份配套工作要求,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全面开展学习《办法》及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规定
从8月10日至9月30日,各盟市质监局组织当地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员及旗县质监执法人员,学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条文释义》、《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及《评审准则》等15份配套评审工作程序及技术要求。《办法》等配套学习材料,请在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登录网址:www.nmgzjj.gov.cn—业务直通车—认证监管处网页下载。
二、优化资质认定申请办理程序,减少评审内容
10月8日至11月30日,自治区局组织评审专家依据《办法》、《评审准则》有关规定要求,结合评审员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意见,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细则》和《作业指导书》。
三、宣贯实施《工作细则》和《作业指导书》
1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自治区局组织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分期分批对全区评审人员进行培训。
四、落实《办法》及有关规定意见
(一)关于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间
自2015年8月1日起,自治区质监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包括:首次申请、复查申请、变更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新《评审准则》及配套工作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请复查及首次申请的机构,可按原《评审准则》编制建立管理体系,提出申请。
(二)管理体系换版要求
2016年1月1日起,提出首次及复查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新《评审准则》及配套工作程序及技术要求,建立监管的管理体系(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向自治区资质认定部门提出申请。
2015年12月31日前,获准自治区质监局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6年有效期的机构,应按照新《评审准则》及配套工作程序及技术要求,换版管理体系(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并实施运行,于2016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提出管理体系换版考核申请,自治区质监局采取书面审查或委派评审专家现场核查对其换版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保证技术能力及基本条件的情况进行复查考核。
(三)自治区级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的管理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家认监委不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质检院(所)以及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及验收许可工作,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的要求。自治区级检验检测机构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实施。自2015年8月1日起,自治区质监局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者授权证书。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员管理要求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证书及其使用要求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
7.检验检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分类监管实施意见
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工作程序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公示表
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1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表
内蒙古自治区质技术监督局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