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3次主任会议决定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3次主任会议决定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3次主任会议决定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6日举行
本网讯 (记者 范悦怡 ) 3月19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3次主任会议在呼和浩特召开。会议决定,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将于3月26日至27日在呼和浩特举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呼尔查主持会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邢云、赵忠、杭桂林、吴团英、李荣禧,秘书长鲍常青出席会议。
会议通过了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建议议程:审议《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草案修改稿)》、《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2014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审议关于补充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人事任免事项。
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咨询专家制度,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建立财经咨询专家库;审议关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4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全年共对报送备案的14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阅研究,并提出办理意见;听取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兴边富民行动“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工作评议的实施方案,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将结合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
会议听取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5年承担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区任务进展情况的报告。按照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部署,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承担的改革任务和依法治区任务稳步有序向前推进,部分任务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会议要求,各部门要逐项提出具体实施方案、逐项推进落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每月召开推进会,听取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区任务落实情况;每两个月向主任会议汇报进展情况。对于拿得准、条件成熟的,要根据实施方案抓紧落实。对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明确试点地区和单位,为全面铺开奠定基础。对需要国家层面完成的改革任务,要积极开展调研,为完成做好准备。各部门要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主任会议汇报,必要时报自治区党委决定。
[责任编辑 魏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