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政策
28.01.2019 14:50
本文来源: Nmgcb.Com.Cn
内蒙古晨报融媒体平台消息(首席记者 张昊文) 据自治区人民政府1月27日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五条的授权,内蒙古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政策,残疾人员、烈属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孤老人员所得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叠加。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年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并要求内蒙古税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残联、公安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制定公布与上述政策配套的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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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1.2019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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