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再婚去世 孩子抚养权归生父

25.04.2016  12:48

  【案例】

  2002年,白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王某生下一女孩儿,起名小月。2008年,白某和王某因感情不和,经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小月由王某抚养。同年,王某与吴某登记结婚,小月与他们一起生活。

  2015年,王某因病去世,小月与继父吴某共同生活。11月份,小月的生父白某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小月的抚养权。白某认为小月的生母已去世,小月理应与亲生父亲共同生活。而吴某则认为小月自小在其家中长大,已经习惯了现在的生活,突然改变环境,不利于小月的成长,故拒绝变更抚养权。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小月最终归生父白某抚养。

  【法官说法】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权可以解除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庭长董发: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抚养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而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应归生父母所有。文/本报记者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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