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发展过程
建国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级党委、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开展。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政府领导下,各民族的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内蒙古的政治稳定,社会经济繁荣发展,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自治区将每年9月定为“民族团结月”,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为各族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积极营造各民族共同进步、共同发展的良好氛围,曾被周恩来总理誉为“模范自治区”。
长期以来,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涌现出了一批又一批的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为表彰先进,激励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1982年,国家民委倡议开展了民族团结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表彰活动。1988年4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了56个民族的1166个模范集体和个人。之后,国务院先后5次召开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2010年2月,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就开展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具体要求、活动形式、工作机制提出明确要求。
2014年6月,国家民委印发《关于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意见指出,全国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在社会各个层面产生了积极影响,示范区、先进区建设扎实推进;示范州(地、市、盟)试点工作开局良好;县级以下(含县级)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普遍开展起来,涌现出一批示范单位。但创建活动仍存在不平衡、顶层设计不够、测评指标体系不健全、宣传力度小、机关企业等主阵地主渠道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等问题。文件从搞好顶层设计出发,就“六进”的目标要求、实施步骤、具体措施、测评指标体系做出了详尽谋划。
2015年4月12日,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验交流会。在这次会议上,提出了“高层设计、高位推动”、“互观互检”、“让各族群众有获得感”、“民族工作要见物更要见人”等一系列新观点、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