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开始施行,内蒙古民族教育的下一步重点是啥?
核心提示:
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报告提出:“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保持民族教育国内先进水平。”
今年1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施行。条例在发展民族学校的双语教学、对少数民族毕业生实行升学优惠政策以及发展壮大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师资力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促进我区民族教育科学发展进一步提供了法制保障。
条例有哪些需要关注的重点?民族学校教师如何理解其中的重点、亮点?记者带您探一探、看一看。
重点发展民族学校的双语教学
条例指出,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或者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重点发展民族学校的双语教学工作。
蒙古族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主要招收蒙古族学生,实施以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或者以汉语授课为主加授蒙古语的双语教学;朝鲜族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主要招收朝鲜族学生,实施以朝鲜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或者以汉语授课为主加授朝鲜语的双语教学;其他少数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主要招收本民族学生,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开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民族传统文化教育课程;内蒙古自治区支持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以学校教育形式学习传承本民族语言和本民族文化。
实行不同语言等级考试制度
条例指出,内蒙古自治区对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民族学校学生,实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制度。对汉语授课为主加授蒙古语的民族学校和开设蒙古语文选修课的普通学校学生,实行“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制度。鼓励各民族学生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互相了解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对少数民族学生上学、升学、就业都有优惠政策
条例提出,对双语教学民族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一套教辅资料,对寄宿制学生补助生活费。少数民族预科生应当享受生源地政府贴息贷款。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及自治区各项助学奖励。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每年应当从录用计划总数中,划定不低于15%的职位用于蒙古语授课大学毕业生。国有企业招录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蒙古语授课大中专毕业生。
进一步稳定民族教育师资队伍
条例指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各级各类民族学校教师待遇,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双语教学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师工资待遇应当适当高于同级同类学校的其他教师。民族学校设置的教师专业技术岗位,高级岗位比例应当高于同级同类其他学校。 (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刘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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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数字看我区民族教育发展概况
据2015/2016学年初统计,全区有民族中小学校520所(含小学、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在校学生35.49万人,分别占全区中小学校总数和在校学生总数的17.51%、14.15%。其中实行蒙汉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小学校465所,在校学生21.93万人。
全区有民族幼儿园362所,在园幼儿7.9万人,分别占全区幼儿园总数和在园幼儿总数的10.30%、13.32%。其中实行蒙汉双语教学的民族幼儿园316所,在园幼儿5.18万人。
全区现有普通高校57所,其中24所开设了104个蒙汉双语授课专业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在读学生4.06万人,占全区在校大学生总数的9.65%,占蒙古族在校大学生总数的42.6%。
全区中小学现有少数民族专任教师5.86万人,占全区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20.34万人的28.78%;其中使用蒙汉双语教学的2.18万人,占全区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10.80%。
幼儿园现有少数民族专任教师0.98万人,占全区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的26.35%;其中使用蒙汉双语教学的0.39万人,占全区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的10.45%。
普通高校现有少数民族专任教师7821人,占普通高校专任教师总数30.69%;其中使用蒙汉双语教学的1738人,占普通高校专任教师总数的6.82%。(来源:《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