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地税局 水利厅关于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的解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内蒙古等9省区实施水资源税改革扩大试点。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157号)(简称《实施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和水利厅就《实施办法》做如下解读。
一.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是我国基本国情。我国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南方水资源相对丰沛,北方水资源较为紧缺,华北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尤为突出,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占全国1/2。内蒙古属于水资源较为贫乏的省区,水资源分布不均衡,时空差异较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短缺产品和制约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
党的十九大对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作出了战略部署,明确指出“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发挥政府调控作用、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
二是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加快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有利于倡导节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珍惜资源、节约资源的风尚,提高人民群众保护水资源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四是有利于我国更好地承担国际责任和履行国际义务,与国际社会协同行动,共同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二.国家为什么选择内蒙古实施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快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要求,2016年7月1日起国家在河北省率先实施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强化了纳税人节水意识,抑制了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了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同时,试点没有增加一般工商业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取得了明显效果,达到了预期目标,具备了扩大改革试点的基础和条件。
此次国家选择内蒙古作为扩大水资源税试点省区之一,主要考虑:一是内蒙古位于华北地区,是我国水资源较为贫乏的省区,地下水超采较为严重,水资源供需矛盾较大;二是内蒙古地跨“三北”,水资源分布不均、时空差异较大、取水类型多样,具有一定代表性;三是通过内蒙古等省区试点,丰富完善水资源税制度,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三.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目标原则是什么?
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目标是:通过水资源费改税,建立调控合理、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水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合理调节用水需求和用水行为,增强节水意识,提高用水效率,强化资源保护,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上述目标,我区水资源税改革原则是:
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实行水资源费改税,维持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不变;以水资源费为基础,保持农牧业生产、农村牧区人口集中式饮水工程、居民和一般工商业负担水平不变,不增加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实现收费向征税的平稳转换。
因地制宜、注重调控。根据我区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改革政策,分类型(行业)设置差别税额、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发挥税收调控作用,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优化用水结构,提高节水意识,加强资源保护。
简便易行,便于操作。科学设计水资源税征管政策,力求简便易行;按照国家确定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堵塞征管漏洞,促进水资源有效配置,促进水行政管理效率提高。
探索创新,先行先试。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论述和考察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要求,通过简并适用税率,制定差别政策,细化配套措施,突破改革难点等措施,积极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水资源税改革路径。
四.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包括9方面内容:
(一)纳税人。除《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水资源税。
(二)征收对象。水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下热水和矿泉水征收矿产资源税,不征收水资源税。
(三)征税范围。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等6种情形,不在水资源税征税范围之内。
(四)税额标准。在国家规定我区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按照相关原则分类型、行业确定了各类取用水的税额标准,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五)计税依据。一般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城镇公共供水按售水量征税;水力发电按实际发电量征税。
(六)税收减免。根据财政部规定,对规定限额内农业生产取用水等6种情形给予免税。
(七)纳税地点。除《实施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财政、地税部门决定。
(八)征管措施。地方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开展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九)保障措施。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制定配套政策;妥善解决突发事件、部门配合、经费保障、人员安排和财政分配等问题。
五.我区确定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原则是什么?
我区确定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原则主要有6项:
一是对取用地下水、特种行业取用水、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牧区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二是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的地下水税额大幅高于地表水;区分严重超采地区、超采地区和非超采地区,设置差别税额:严重超采地区、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税额标准,分别按照非超采地区税额标准的3倍和2倍执行;
三是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其税额高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高于我区同类用途的城镇公共供水价格;
四是除特种行业和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外,对其他取用地下水的纳税人在同等条件下统一税额标准;
五是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纳税人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度取用水计划或者取用水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超出比例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水资源税;
六是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
六.我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我区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是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在国家规定我区最低平均税额(地表水每立方米0.5元,地下水每立方米2元)基础上,按照相关原则分类型、行业确定的。具体分为三个步骤:
首先,划分取用水类型和行业。将取用水类型分为直接取用地表水、直接取用地下水、特殊形式直接取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直接取用地表水和直接取用地下水,分为农牧业生产、农村牧区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特种行业和其他行业;特殊形式直接取用水分为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城镇公共供水按用水户类型,分为居民、特种行业和其他行业。
其次,确定我区各类取用水税负水平。按照财税〔2017〕80号文件有关税额确定原则,在综合分析河北等省区税收负担和我区水资源费负担水平基础上,分类型分行业测算得到我区各类取用水的税负水平。
最后,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试点省区《水资源税改革适用税额(表样)》,区分水源(地表水、地下水)、区域(严重超采地区、超采地区和非超采地区)、行业(农牧业生产、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和其他行业等)、公共管网覆盖情况(管网内、管网外),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最终明确了各类取用水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
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对我区纳税人将带来哪些影响?
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既可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其生态意义大于财政意义。试点对纳税人的影响可概括为 “三不变”、“三提高”和“三促进”:
“三不变”,是指改革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不变,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负担不变,工农业正常生产用水负担不变。
“三提高”, 是指改革将提高超采区取用地下水、高耗水特种行业和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的税收负担,体现了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三促进”,是指改革将促进限制超采地下水、促进合理利用地表水、促进积极使用中水等非常规水,最终实现水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具体情况:
1、改革后,城镇公共供水方面,居民用水每立方米0.1元,与改革前持平;一般工商业用水每立方米2.5元,与改革前行业平均负担水平持平,不增加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
2、改革后,限额内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免征资源税;超出限额部分适用低税额:每立方米分别为0.05元(地表水)和0.1元(地下水);农村牧区人口饮水工程适用低税额:每立方米分别为0.05元(地表水)和0.1元(地下水),与改革前持平,不增加农牧民负担。
3、改革后,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严重超采地区、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税额标准,分别按照非超采地区税额标准的3倍和2倍执行;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水资源税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这体现了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同时也将促使税负增加企业加大节水投入,主动采取措施减少用水量、调整用水结构和转变用水方式。长期看,上述企业负担将呈下降趋势。
八.改革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改革后,城镇公共供水的纳税人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水资源税,按照实际售水量和分类型用水户适用税额计算缴纳。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征收的水资源税纳入用水户的综合水费,实行价税分离,不计入自来水价格,不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增加居民用水负担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
九.改革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原水资源费征管人员如何安排?
《实施办法》规定: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十.改革后,我区水资源税实行何种征管模式?
改革后,我区实行“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开展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十一.《实施办法》的制定过程。
2017年,我区确定作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区后,自治区财政、地税、水利等部门认真领会改革精神、积极参与改革研究、全面反映改革意见,努力夯实改革基础。期间,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多次组织召开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座谈会,听取部门和企业意见建议;先后赴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开展实地调研,研究重点政策问题;赴河北省学习改革经验,借鉴其他试点省区做法。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实施办法》。2017年12月25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2月29日正式发布。
十二.如何组织实施好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为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实施,我区将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和全面指导改革试点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
各盟市、旗县(市、区)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提供组织保障。
二是做好试点管理。密切跟踪财税〔2017〕80号文件和《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监督改革进度和质量,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效果,主动协调解决试点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是落实责任分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政策问题,根据职责分工,由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和内蒙古国税局等部门负责答复和解释;属国家层面研究决定的,由相关部门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等予以明确。
三是做好税收征管。建立税务与水利部门工作配合机制,采集纳税信息,交接纳税人档案资料,开发、测试和运行征税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依法依规征管。
四是做好宣传培训。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广泛宣传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目标原则和主要内容,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制定《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应急预案》,防范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加强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及时解答涉税问题,优化纳税服务。
五是加强部门配合。各级财政、地税、水利部门将加强协同配合,配备得力人员和必要工作条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创新探索,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推进、顺利实施。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