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箱搁过道烫伤孩子 饭店未防护应负主责

10.03.2015  19:25

  2014年6月8日,张某带侄女和儿子元元一起到丁某开办的饭店吃饭。其间,元元看到表姐吃完饭去饭店卫生间,便跟在其后,不慎被绊倒在卫生间冲洗拖把的热水箱内导致烫伤。事故发生后,元元被送到山东省平度市中医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后转至山东青岛市市立医院住院治疗32天。后经鉴定,元元烫伤致全身瘢痕构成九级伤残。

  2014年9月,张某作为元元的法定代理人将丁某诉至法庭,要求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18万元。庭审过程中,丁某辩称孩子出事系因张某看护不力,饭店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与丁某的过错比例为4比6,判令丁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8万余元。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元元系无民事能力的幼儿,事发当天由于张某看护不力,导致元元意外烫伤,作为监护人的张某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丁某开办的饭店在明知还有用餐客人的情况下,将热水箱放入卫生间并未加设任何防护措施,安全管理存在不足,对元元的伤害负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综合案情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