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应对不适用应急预案

09.03.2015  18:46

        新修订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最近由国办正式印发。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闪淳昌今天在对新《预案》进行解读时表示,新《预案》将特别重大级别中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额度由原来的1000万元调整至1亿元;同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新《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了重新定义,《预案》所说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据闪淳昌介绍,新《预案》对事件分级标准更加完善。

  虽然新《预案》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中包含了大气污染及辐射污染事件,但闪淳昌表示,依据新《预案》规定,“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新《预案》规定,国家层面应对工作分为环保、国务院工作组和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三个层次。闪淳昌表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