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莫让信用卡“卡”住你的信用
近年来,金融审判一直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重头戏”,而银行卡类案件则是金融案件的“龙头”,收案量连续六年占金融案件总数的70%以上。其中,信用卡透支纠纷占银行卡案件90%以上。面对频发的银行卡纠纷案件,越秀区法院对受理的银行卡案件进行了梳理,发现这类案件呈现涉案银行多、持卡人地址多、执行难等新特点,同时提出了加强审查、提升技术、加大宣传、多元解决等建议。
透支30万买豪车,信用被“捆绑”
2012年9月18日,小李与银行签订《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小李向汽车销售商购买雷克萨斯ES250豪华版轿车一辆,总价44.9万元。小李自行支付首付款14.9万元,剩余购车款通过其在银行申办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30万元,还款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偿还,分期还款共分36期,首期偿还的金额为9285元,以后每期偿还9273元,每期的透支款项应从透支次月起于每月25日前偿还;另签订《抵押合同》,将上述汽车抵押给银行作为担保。车款交到一半,小李因收入锐减未能按期还款,银行遂将逾期未还款的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贷款本金及手续费16.8万余元、利息及罚息23969.44元、滞纳金6267.02元等。
【法官说法】本案中,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就享有按时收回贷款本金及手续费收益的权利。现小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小李应当偿还本金、手续费,以及利息、罚息、滞纳金等费用。且小李自愿将其名下的车辆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抵押权依法生效。银行还有权从依法处分该车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法官提醒】因为银行开发了许多新信用卡产品业务,所以近年出现了车贷、房贷捆绑信用卡透支的新类型案件。但由于银行未能对信用卡内的欠款性质作出准确划分,导致抵押担保范围不明,增加案件审理难度。此外,当持卡人逾期偿还贷款时,银行以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滞纳金标准收取款项,远远高于一般商业贷款的利息收取标准,增加持卡人还款负担,容易引发持卡人不满,进而拒绝还款。因此,法官建议银行在开展通过信用卡平台还款的贷款业务时,应注意到贷款与一般信用卡业务的区别;同时,银行在审核持卡人信用卡贷款申请时,应向持卡人充分告知逾期还款的不利后果。
设密码卡被盗刷,视情划分责任
老张向某银行申领借记卡一张,并办理了自助银行及短消息服务,自助银行每日限额为5万元。老张为该借记卡设置密码,凭密码交易。
2013年8月2日23时37分,老张的上述借记卡出现在福建省某支行转账11.5万元、产生手续费110元的交易记录。卡在自己手中,但卡上的钱却在异地被取,他意识到自己的卡可能被盗刷了,于是老张于次日0时6分在广州某支行立即支取了100元现金,证明卡在自己手中,但当日0时8分上述借记卡又在福建省某支行支取了900元,产生手续费9元。老张马上办理了涉案银行卡的冻结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老张起诉到法院。
【法官说法】法院根据证据材料及视频监控录像,认为该卡是被克隆后遭盗刷。其中8月2日23时37分被盗刷的11.5万元中的5万元及8月3日0时8分被盗刷的900元,是该借记卡每日刷卡限额内损失,故银行应承担70%的责任,而老张对密码保管不善导致被盗刷,也应承担30%的责任。而对于超出每日刷卡限额的6.5万元被盗刷款,银行没有证据证明是老张的违约行为或过错造成,也未能就超出每日限额作出合理解释,故银行应对该部分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提醒】对于这类案件,由于持卡人的损失明显系由于商业银行的过错所致,因此法院判决银行承担持卡人的全部损失。实践中,大部分案件没有直接证据反映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泄露过程,法院大多根据案发时间、地点与持卡人挂失银行卡的时间、地点的间隔、地理位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克隆卡作案的可能性,然后作出处理。当法院认定持卡人损失系由于伪银行卡所导致,原则上会根据过错分担的原则进行处理。
无密码卡被盗刷,银行多负全责
经小柯申请,银行向其发放了VISA白金信用卡一张,小柯觉得白金卡安全度高,就没有设定密码。2013年5月13日12时30分许,在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酒店大堂里的银行ATM自动柜员机处,小柯取款1000元。同日13时20分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某卫浴经营部,小柯的上述信用卡账户前后被消费4次,共计6万元。小柯发现该账户被消费后,当即于同日13时38分致电银行客服电话办理止付和挂失。随后,小柯于同日16时到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报警。为防止信用卡透支产生相关费用,小柯于同年5月21日前将5.9万元存入上述信用卡账户。
【法官说法】本案系不设密码的信用卡消费,信用卡消费方式不同于储蓄卡,商户除需对卡片的真伪进行核实外,还应对持卡人身份进行核对。结合被消费行为地与小柯所处广州市之间距离、被消费时间与其报警时间差等事实分析,小柯的信用卡出现在刷卡地点不符合常理,亦非卡主本人操作,故可以推定涉案消费行为系他人持伪卡进行的交易,且签购单上的签名与持卡人姓名明显不符。同时,商户的行为系代理银行的行为,相应后果应由银行承担,故银行应向小柯赔偿相应的消费损失。
【法官提醒】不设置密码的银行卡在刷卡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故此类案件不存在持卡人泄露密码的问题,若银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在用卡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银行则需对持卡人的资金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但是,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并非绝对,倘若持卡人存在保管银行卡不善或不规范用卡,而导致银行卡信息发生泄漏的,持卡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司法观察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近来受理的银行卡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案件主要呈现“多”、“少”、“难”三个特点:
“多”——首先体现为涉案银行多。各大银行竞争激烈,发卡量增长迅猛,涉案银行几乎囊括了各大商业银行,这也是法院收案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是持卡人的地址多,银行对信用卡开卡审查较其他金融产品更为慎重,要求持卡人提供身份证住址、单位地址、联系地址、联系人地址等4个以上的地址;三是费用名目多,在一件银行卡案件中,会同时出现年费、逾期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手续费等费用,多于其他金融案件。
“少”——首先表现在诉讼标的额少,多数银行卡案件涉案金额从几百到几万元不等,与其他金融案件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相比,涉案金额不大;其次是当事人人数少,银行卡案件的法律关系往往较为单一、清晰,原、被告各一名,这与其他金融案件呈复合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有几人,甚至十几人,有较大区别;三是调解少、上诉少,这类案件调解比率明显偏低,裁判后,持卡人较少提出上诉。
“难”——首先反映在送达难,持卡人在银行留存4个以上地址,且不少还是异地的,法院对这些地址全部要进行有效送达,在人手不足、费用缺少、案量较大等情况下,除本地外,其余仅能采用邮寄送达,因送达的成功率不高,公告送达比例约占银行卡案件70%以上,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其次是执行难,由于银行间相互竞争激烈,对持卡人的资产情况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在进入执行程序后,银行无法向法院提供持卡人资产情况,且缺席审理较多,难以找到持卡人,故这类案件执行成功率较低。
针对银行卡案件频发的情况,越秀区法院法官建议:
第一,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信用卡申领的审核程序,特别要加强对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核实,明确持卡人的经常居住地及现居住地,减少法院查找持卡人下落的时间,以便及早进入审判阶段,及时审结案件。
第二,银行应加快银行卡的更新换代,推广和普及IC芯片卡的使用,同步推进终端交易系统的升级改造,提高银行卡的防伪功能。银行加强自助银行系统和特约商户的监管巡查和终端交易机的安全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对不按业务规范操作,屡次发生银行卡信息泄露或盗刷事件的特约商户,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三,银行应加大持卡人安全用卡的宣传力度,提高持卡人安全用卡意识和技巧,对无密码银行卡的安全使用做好风险提示工作,引导持卡人设置密码。
第四,银行应改进伪卡交易造成储户资金损失的赔偿处理措施,对于能够自行判断属于伪卡交易的案件,主动与储户沟通、协商,及时作出合理的赔偿,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