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俊成副厅长:让法治助推和保障“十个全覆盖”工程

25.01.2016  12:24

          “十个全覆盖”工程是自治区农村牧区建设发展史上的一次全新跨越,为农牧民生产生活带来了深刻变革,建设美丽平安乡村是“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推进“十个全覆盖”工程过程中,我们深深地体会到,作为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生工程,打通工程建设最后“一公里”,把平安幸福送达每位农牧民,法治保障必不可少。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角度看,在实施“十个全覆盖”工程过程中,加强法治宣传、提高法治意识,有利于政府科学决策,整体推进工程建设,有利于健全村规民约、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提升村民依法自治、自主建设家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巩固基层法治的基础性作用,提升基层法治化水平,从根本上维护农村牧区和谐稳定。

        一、善于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决策,提升“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的科学性

          法治思维就是要把一切工作置于法治的范畴来谋划,形成一种法律挺在前面的思维定式和法治意识。“十个全覆盖”工程是自治区党委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但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地方决策草率,没有依法决策;有的地方搞突击工程,没有规划引领,把任务交给施工队大拆大建,造成群众不满;有的地方决策没有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好看不中用,甚至贪大求洋,违背了惠民利民及实用原则,造成了工程质量问题和资金资源的浪费。因此,“十个全覆盖”工程作为一项彻底解决农牧区“短板”的综合性工程,要将建设项目落到实处、见到实效,需要有法治的决策程序、完善的决策监督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从而有效提高政府的决策效能,减少政府决策失误。各级政府要善于并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统筹兼顾“十个全覆盖”工程的整体设计,提高规划科学性和合理性,反复召开专题会议科学研究、充分论证,将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民生建设与资源利用等诸多因素结合起来,做到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转型、社会保障和基层组织建设全面推进,一样不缺;农区、社区的嘎查村都要全面建设,一个不丢;农民、牧民全部覆盖,一户不少。在决策过程中特别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充分考虑各地发展水平和群众接受程度,积极引导农牧民参与工程建设。工作中多听取老百姓意见,集思广益,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标准,力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切不可贪大求洋,盲目攀比,大拆大建,坚决不搞投资巨大、不符合农村特点、不适应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花架子工程。

        二、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矛盾,保障“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理念已经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和方方面面,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将法治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过程中,会遇到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拆迁、危房改造、民生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解决的好,将助力“十个全覆盖”工程;解决的不好,将会形成新的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成为工程建设的障碍。因此,需要我们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建设美丽家园,保障“十个全覆盖”工程顺利推进。一是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如在危房改造过程中,有的村民不愿拆、不愿建,有的村民漫天要价,有的村民等、拖影响工程进度。对这些问题,既要耐心教育、宣传政策,做通农牧民思想工作,解决矛盾纠纷,又要善于将民众的诉求及各类争议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通过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裁决等多元化的法治手段,解决矛盾、调节利益关系,保障农牧民及农村牧区的合法权益,确保“十个全覆盖”顺利推进。二是注重打击与服务并举。对“十个全覆盖”工程实施中发生的职务犯罪认真查办,特别是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借机对各项补贴资金、专项资金贪污挪用,失职渎职等构成的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保障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切实为“十个全覆盖”工程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三是注重法治宣传教育。结合“送法下乡”等活动,充分利用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起来的文化广场、文化长廊、文化室等载体,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经济法、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让群众更加全面了解法律政策,增强法律意识,畅通利益表达诉求渠道,把“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的过程变成对群众法治教育的过程,在农牧区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四是注重提高农村牧区“两委”班子依法化解矛盾的能力。法治思维集中体现在思想理论层面,而法治方式多数体现在具体实践中。有的地方崇尚以宗族、家长制的方式解决农村牧区的矛盾纠纷;有的地方崇尚“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的观念,往往采取一些极端的不符合法律精神的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最终导致一些矛盾纠纷越积越深,形成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因此,在化解“十个全覆盖”工程社会矛盾纠纷时,必须强化法治意识,让基层“两委”班子成员既当农村牧区致富发展领头人,又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灭火器”和“稳压器”。

          三、善于运用法治标尺规范村规民约,提高村民自治化管理水平

        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三分建七分管”。要更好地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十个全覆盖”工程,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不断健全完善村规民约制度,以村规民约为强有力的抓手,着力提升村民自治化管理水平。

        从法律的视角上看,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道德传统为基础,以现行法律、政策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共同研究制定并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治的依据,也是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管理的依据。在推进“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中,一些地区的村规民约存在规范性欠缺,民主性不足,时代性滞后,执行力不强等问题。如在村容村貌整治中,干部群众下大力气改变农村人畜混居、柴草乱堆等现象,但工作组刚走,有的村民把草垛、垃圾随意堆放在院外,有的村民把厕所移到了院里,还有的村民把羊圈、猪圈又随意搬回到院里,整治好的环境又变回老样子。随着“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的深入推进,建成的工程必然越来越多,管护的担子也会越来越重,切实需要大力提升村民自治化管理水平。一是制定好村规民约。大到村容村貌的整治、环境卫生的保持,小到柴草垛的堆放、牲畜圈舍等布局等,都要纳入村规民约的范围。对一些不合实际的村规民约,坚持以民主集中制的方式,召集农牧民进行商量、分析、研究,结合当地农牧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改进,使制定出的村规民约在符合法律精神、法治理念的前提下,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农村牧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与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相适应,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规范约束村民言行,引导农牧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使农牧民真正成为“十个全覆盖”工程成果的建设者、受益者和维护者。二是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一方面要引导农牧民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引导农牧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依据村规民约处事做人,提升村民的自治化管理水平。村规民约作为在法治框架内大家的共同遵循,有必要以制度的形式把“十个全覆盖”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固化,充分保障农牧民群众从劳动者到消费者再到享有者的权利和权益,使农村牧区的群众切实享受到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实现共赢共荣。

        总之,我们在全面推进“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中,深深感到这项工程离不开法治的助力和保障。要改变农牧区落后面貌,促进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借助法治的力量,把法治理念贯穿“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始终,为全面完成各项工程建设任务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