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民警犯徇私枉法罪判缓刑

10.12.2014  17:03

  在明知嫌疑人持有毒品的情况下,应请托人的要求,通过伪造尿液检测、人为制造嫌疑人非吸毒人员的假象,隐瞒了查获毒品的事实,并以此为由将嫌疑人释放。12月3日,包头法院阳光司法网公布此案判决,某派出所民警马某某以及在该所从事辅助工作的刘某某获刑3年,缓刑3年。

  高新区法院审理查明,马某某系包头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刘某某系某公司退休职工,在该派出所从事一些辅助办案的工作。2013年7月14日晚,刘某某向马某某提供涉毒线索,称在昆区团结大街附近居然公寓有吸毒人员。马某某带领刘某某、文职人员徐某等人到居然公寓执行抓捕任务,当场抓获了吸毒人员郭某某(绰号三哥、郭三),并从郭某某随身携带的皮包中查获冰毒三小袋。

  马某某、刘某某等人将郭某某带回到派出所后,将郭某某关押在办案区。马某某在明知郭某某持有毒品的情况下,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而是接受刘某某的提议,应请托人的要求,通过伪造郭某某的尿液检测、人为制造郭某某并非吸毒人员的假象,隐瞒了从郭某某处查获毒品的事实,并以此为由将郭某某释放,同时将从郭某某处查获的毒品交由刘某某处理。后刘某某从请托人处共收取人民币21000元,并将其中的10000元分给马某某。

  2013年7月17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掌握了郭某某曾被包头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抓获并查扣毒品的案件事实,遂责令该派出所所长李某某追回马某某、刘某某从郭某某处查扣的毒品。李某某于当日将被告人刘某某持有的涉案毒品上缴市公安局。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被查获的冰毒纯度为77.6%,3袋净重为24.559克。两被告人从请托人处收取的人民币21000元,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由高新区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收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郭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应追究刑事责任,却采取伪造尿液检测、隐瞒从郭某某处查获毒品的事实,故意不使郭某某受到法律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作为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2014年6月3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告人刘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责任编辑 魏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