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消协公布2014年维权典型案例
原标题:自治区消协公布2014年维权典型案例
2014年9月3日,自治区网信办、蒙牛乳业与本报携手共同启动了“活力内蒙古——‘十个全覆盖’民生日记”大型新闻采访活动。为了对自治区正在全面开展的“十个全覆盖”工程进行宣传报道,本报记者深入基层,写新闻、看民生、道民情,反映“十个全覆盖”的建设进程以及“8337”发展思路给人民生活带来的变化。
2015年2月16日,记者走进赤峰市元宝山区小五家乡谢家营子村,采访通过危房改造刚刚搬进新家的部分贫困户,亲身感受“十个全覆盖”民生工程给当地农民生活带来的巨大变化,倾听农民们对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的感受和对美好生活的憧憬。
食品掺杂异物
2014年,消费者侯先生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铸管路星期天超市以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袋一品爽无砂紫菜,回家后用开水泡食,发现内有异物。2014年3月20日,侯先生向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经消协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在其泡过的紫菜内,有一不规则的、类似于皮革的异物。
经多次联系,数天后福建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到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查看,承认紫菜内的异物为一皮革,原因是工人在清洗时,由于两者颜色相近,未能发现所致。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这符合《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1条“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商品的”规定,属于欺诈行为。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终,经营者赔偿消费者600元。
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李女士于2013年5月在呼和浩特市利丰别克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因其是贷款买车,该4S店强制收取保险抵押金4000元,并要求在该4S店办理了全保。2014年5月,李女士提出要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并要求退还4000元的保险抵押金,遭到拒绝。随后,李女士到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
经消协调查调解,并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经营者同意消费者选择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并退还消费者保险抵押金4000元。
预订婚宴被毁约
2013年9月2日,消费者马先生在锡林浩特市开发区某酒店预订了2014年3月29日的婚宴80桌,并缴付订金2000元,但临近婚宴时,酒店突然告之他不能按期接待他的婚宴,理由是接待他的服务员搞错了,他定的婚宴日期在2014年年初已经预订给了其他消费者。
锡林郭勒盟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该酒店的负责人,对此案进行调查了解。经查,消费者反映的事情属实,但是由于消费者手中只有交付订金2000元的收据,没有记载双方约定其他事项的书面协议,给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带来困难。经过调解,该酒店负责人退还消费者马先生婚宴订金2000元,并赔偿1万元作为补偿。
高价美容后脸上起痘
2013年9月25日,消费者崔女士在乌海市海勃湾区佰琳美容院办理了9980元的皮肤护理消费卡。做完第一次皮肤护理后,她发现脸部皮肤出现起痘现象。过了一段时间,她又去美容院做了第二次皮肤护理,结果起痘现象依然存在。当即,崔女士要求美容院退款,但双方因退款数额分歧太大,未能和解纠纷。2014年5月9日,她向乌海市消协进行了投诉。
2014年5月26日,乌海市消协经过调解,投诉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海勃湾区佰琳美容院给崔女士退款9000元。
青椒外形怪异坑农民
2014年3月6日,消费者张某、刘某、贾某等8人在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某公司购买了120袋慧丰9号青椒籽种,同时双方约定,该公司为其8人培育菜苗。期间,该公司共收取籽种费6000元、育苗费5250元,总计11250元。
当年7月底,张某等8人发现所结果实外形怪异,类似尖椒,与慧丰9号特征特性不相符,在市场销售得不到认可,无法售出。于时,张某等人立即与经销商取得联系,要求其收购或代卖该品种青椒。但是,经销商态度恶劣,推脱敷衍,造成大量青椒囤积,损失严重。张某等8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于是向达拉特旗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到田间查看情况,同时到市场调查了解,核查情况属实后,经过多次协调,经销商最终答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每斤0.4元收购张某等8人所种植的全部慧丰9号青椒。
新车未出4S店漏机油
2014年2月21日下午,消费者邹先生在锡林浩特市长安福特4S店贷款购买了一辆价值22.4万元的福特新蒙迪欧轿车。当天,他提车时要求技师为新车换上赠送的铁质护板。在换护板的过程中,技师发现邹先生的新车漏油。检查后,技师说是滤芯有问题,便更换了滤芯。当邹先生把车开回朋友住所时发现,漏油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次日一早,他又将车开回4S店,这一次技师表示漏油原因还得继续查找。由于新车出现的漏油问题一直找不到原因,这让邹先生很难接受,于是他提出了换车。可是,他的要求遭到了拒绝。该4S店的经理告诉他,由于车已经提走,要换必须等待厂家来人鉴定才行,而厂家何时来人也说不准。同时,邹先生发现,他在这家4S店办理车辆的贷款也出现了问题。于是邹先生向锡林郭勒盟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
2014年2月25日,消协工作人员来到该4S店,找到经理调查了解此事。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在2014年3月13日对此事的处理意见达成共识:4S店退还邹先生预付购车款8.61万元,同时赔偿消费者办理购车保险、购车贷款、车辆购置税以及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2.8万元,合计11.4129万元。
墙砖质量引纠纷
消费者李先生和雷先生于2013年12月20日在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汽车城某瓷砖店,分别以3000元、2000元购买了佛山双龙陶瓷墙砖,用做室内装修。装修后,墙砖出现了质量问题,墙砖釉面大面积裂纹。于是,消费者李先生和雷先生找到经营者,经营者到现场查看后,双方协商解决该问题,但就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4月2日,李先生和雷先生向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实地查看后证实消费者投诉属实,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该瓷砖店经营者应承担瓷砖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李先生经济损失6000元、雷先生5000元,消费者李先生和雷先生今后不再追究经营者任何责任。
农资赔偿案
消费者赵先生是呼和浩特市和林县的农民,2014年4月19日,他在玉泉区的种日农资经销部购买了28袋玉米籽种,每袋70元,共计1960元。当年5月,赵先生将玉米籽种进行播种,播种面积约40亩,并按照每年的种植方法进行铺设地膜、施肥、浇水等,总投资达1万余元。等出苗后赵先生发现,出苗率明显偏低约30%。随后,他找到经销商,经销商实地查看后未给出任何答复。赵先生认为是种子质量有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后,于2014年5月20日到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到,种子是黑龙江省生产的,由玉泉区种日农资经销部销售,其证照手续齐全。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出苗率低,经销商认可,但认为出苗率低由多种原因造成不予赔偿,要求进行种子质量鉴定。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出苗率低是双方认可的事实,经销商提出出苗率低是多种原因造成的,要求鉴定也是合理的。经消协与农业部门联系,种子鉴定比较复杂,用时也比较长。经过多次协商调解,经销商也理解农民所受损失的情况,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经销商让赵先生重新种植成熟期短的农作物,并补偿1.5万元。
手机三包期内遭拒保
2013年12月,包头市的消费者贺先生花1799元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2014年8月28日,手机无法开机,售后为其更换了主板;到了9月11日,手机又出现同样的问题,售后再次更换了主板,但是贺先生回家后发现手机耗电很快,还总是自动关机。同年9月15日,贺先生将手机拿到售后,工作人员检测后告知贺先生,因为手机进水而导致耗电快,是人为损坏,因此无法保修。贺先生认为他的手机明明没有进水,售后却不承担三包责任,他无法接受这个说法,随后向包头市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8条规定:“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第13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非正常关机等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在本案中,贺先生的手机在三包期内,更换了两次主板,仍不能正常使用,应当更换新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54条的规定:“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质量争议,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经过消协调解,售后同意将手机发往生产厂家进行鉴定,最终生产厂家确定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并于2014年9月24日为贺先生更换了一部新手机。
游客餐厅洗手间滑倒获补偿
2014年7月,北京一名女游客来到满洲里市旅游。在旅游期间,该女士在满洲里市卢布里西餐厅用餐时,在使用卫生间的过程中,由于卫生间地面刚刚擦过较湿滑,该女士不小心摔倒,造成头部受伤。随后,商家带着该女士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该女士头部一切正常,只是存在一点外伤。该女士要求商家进行赔偿,在多次要求未果的情况下,该女士来到满洲里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该女士有权要求赔偿。
经过协调,最终,商家赔付该女士医药费1500元。
[责任编辑 魏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