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出台《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区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经自治区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批复同意,4月21日,自治区检察院、司法厅联合印发了我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着眼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的外部监督制约,明确了我区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任务,我区人民监督员制度自此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
《方案》的总体要求是按照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要求,坚持强化自身监督与强化法律监督并重,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为目标,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不断增强监督实效,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促进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方案》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设置、选任机关、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内容。规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市人民检察(分)院设置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为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代表性,《方案》规定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自荐方式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还要求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等;自治区司法厅和盟市司法局应当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同级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自治区司法厅和盟市司法局应当建立管理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并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自治区司法厅、盟市司法局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及时掌握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数量、能力等基本情况;人民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
《方案》拓展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案件范围,明确人民监督员可对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11种情形的案件实施监督,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方案》完善了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明确建立健全检察工作通报制度、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及执法检查机制等。
《方案》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明确分为启动程序、人民监督员确定程序、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绍程序、评议表决和审查处理程序。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本案诉讼参与人的人民监督员,不参与随机抽选。同时,《方案》为有效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效力偏弱、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未被采纳时缺乏救济程序等问题,专门设置了复议程序,规定检察机关未采纳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的,经反馈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然不同意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要求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
《方案》规定了具体的实施步骤,全区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从2015年4月开始,至2015年12月结束。其中,4月份制定方案,5月-10月份组织实施,11月-12月份总结评估。
《方案》还就如何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从组织领导、协同配合、保障举措和宣传引导等方面进行了安排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