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将规范煤企股权或合伙份额等财产转让权

29.07.2015  12:11

  原标题:鄂尔多斯将规范煤炭企业股权或合伙份额等财产转让权及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税收管理

  近日,鄂尔多斯市印发关于规范煤炭企业股权或合伙份额等财产转让权及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税收管理的意见。

  意见要求,对企业和个人转让采矿权和探矿权及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并办理所有者变更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煤矿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并办理所有者变更手续的,由企业自行申报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价款,申报价款偏低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凡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登记且账务健全的企业或个人,对其转让煤矿探矿权、采矿权及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和转让煤矿股权或合伙份额的,查账据实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我市辖区外注册企业转让煤矿探矿权、采矿权及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或转让煤矿股权的,凡未在其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转让价款30%的应税所得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凡在其注册地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若在我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我市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意见强调,要规范煤炭企业股权或合伙份额等财产转让权及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税收管理工作机制。自然资源使用权及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或合伙份额等财产权协议并完成自然资源使用权、股权或合伙份额等财产权交易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或合伙份额等财产权所得缴纳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国土、煤炭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及自然资源使用权所有人变更手续。(杨桂丽)

[责任编辑 李中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