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明一审被判15年
新华网呼和浩特2月9日电(杨腾格尔)9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永明等14人进行一审宣判,首犯王永明被判15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庭审现场。新华网发
乌达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明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包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乌达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宣判中,对被告王永明等14人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包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5年不等的刑罚;除王永明、积极参与者石莉芳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外,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处人民币5000元至330万元不等的罚金,并对以被告人王永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各被告人通过违法犯罪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收益、孳息予以追缴、没收或退赔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永明等12人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实施故意伤害、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实施寻衅滋事17起、敲诈勒索1起、强迫交易2起、非法拘禁2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起、诈骗他人财物5起、包庇1起、故意伤害1起、行贿国家工作人员3起,违法行为10起,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包头市东河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王永明犯罪组织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外,另有2名被告人石建柱、孙郑,他们并非该组织成员,但石建柱参与了该组织实施的1起寻衅滋事案,孙郑在该组织成员被公诉过程中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2月7日,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开庭审理前,全案14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充分参与、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庭鉴于本案14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