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04.02.2015  14:25

        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发布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新《预案》)。新《预案》强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与2005年印发实施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比,新《预案》吸纳了近年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有效经验,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和预案的适用范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了界定。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新《预案》完善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要求,明确了国家、地方的组织指挥体系架构及其相应职责。环境保护部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成立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

  新《预案》完善了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机制,细化了预警信息发布和预警行动措施。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好分析研判、防范处置、应急准备和舆论引导。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新《预案》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新《预案》完善了事件分级和分级响应机制,明确了各级响应的责任主体,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新《预案》还完善了应急响应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层面的应对工作,分为环境保护部工作组、国务院工作组和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三个层级,细化了应对流程,并对具有共性的现场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进行了系统描述,突出了环境污染处置特点。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