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环政批字[2014]197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内蒙古开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废水治理技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内蒙古开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废水治理技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受理申请》(开盛字[2014]38号)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编制完成的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后,我局组成勘查组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并通过了我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技术委员会”的技术评审。项目已取得市经信委核准(呼经信审字[2013]34号)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托国用(2007)1150号)。项目在报告书中设置的5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村民等环境敏感目标,并在公示期间未接到反对意见。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研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托克托县新坪路 81 公里处内蒙古开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11°17'19"、北纬40°16'2"。项目拟将原有日处理2000 m 3 污水处理站(内环验[2011]101号)进行技改,选用“一级气浮+生化系统+沉淀+二级气浮”处理工艺,再扩建日处理3000m 3 的污水处理系统,项目建成后达到日处理污水5000m 3 。技改内容包括将现有工程调节池前端加一级溶气气浮装置、生化处理和沉淀池后端设二级溶气气浮装置、将现有SBR出水池和BAF池改造成沉淀池以及将污泥脱水车间原有板框压滤机改成卧螺离心机。扩建内容包括建设主处理系统、深度处理系统(“Fenton+固定生物膜流动床+臭氧”组合工艺)、污泥处理系统及废气除臭装置等。项目主要处理年产5万吨淀粉生产线、0.15万吨土霉素碱生产线、0.7万吨土霉素钙生产线及0.1万吨嗯拉霉素生产线产生的工业废水,处理后的达标废水排入托克托联合水务有限公司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总投资4454.7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1万元,占总投资比例7.2%。
项目为技改扩建工程,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生产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技术改造。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在建设期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建筑噪声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呼政办发[2011]135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通告》(呼政发[2013]34号)文件中相关内容执行;切实做好施工期的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规范操作,加强管理。施工产生的扬尘应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 393-2007);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夜间不得施工,因特殊工艺需连续昼夜施工的经托县环保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的食堂、采暖和热水等严禁使用原煤。
2、项目运营后,出水水质须达到《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和《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093-2008)中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若园区污水处理厂出现故障等停运时,须满足该排放标准表3规定限值,同时应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后方可排入园区污水管网;严禁外排;项目须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水池;项目进出水口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环境信息自动监控中心联网;项目自身产生的反冲洗废水、污泥脱水废水一并排入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项目所有涉水坑、池、管网等须做好防渗处理,渗透系数<1.0×10 - 10cm/s);防渗工程须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施工。
3、项目采暖由一台型号为CWNS1.42-5型沼气热水锅炉供给,废气由一根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间、格栅池、调节池、沉淀池、水解酸化池、UASB池等产生的恶臭气体经物化碱除臭塔和氨吸收塔等处理系统(除臭效率>95%)处理后,须满足《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4、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须严格执行环评文件中的噪声以及振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区标准。
5、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须及时清理、定点运出;生活垃圾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栅渣、沉砂、脱水污泥、废活性炭和四效浓缩液等集中收集后由厂内动力车间燃烧处置,严禁外排。
6、项目在施工期间,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对环境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项目验收时,须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7、总量已另行批复。
8、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监督管理及定期维护。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托县环保局提出申请,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四、我局委托托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监察工作,并足额征收排污费。项目开工15日前须向托县环保局递交申请。
2014年11月21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托县环境保护局,哈尔滨工业大学。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