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水回用提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17.05.2016  20:48

 

呼环政批字[2016]45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水回用提升改造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展中水回用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申请》(内阜字[2016]31号)及由呼和浩特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完成的《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水回用提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并通过了“专家技术审查委员会”的审查。项目在公示期间未接到反对意见。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南区阜丰生物公司现有玉米深加工污水处理厂东侧预留空地内,不新政用地。项目拟将厂区玉米深加工和黄原胶污水处理厂现有中水回用系统进行拆除,新建一套总处理规模20000m 3 /d的中水回用系统,项目主要建设化学软化澄清池、多介质过滤器、超滤系统、反渗透系统、浓水处理系统等主题工程以及污水管网、原水池等配套工程,其余公辅工程依托原有。处理工艺为“软化澄清+多介质过滤+超滤+反渗透”。总投资4498.92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项目为技改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拟采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在建设期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建筑噪声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呼政办发[2011]135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扬尘和污染专项治理的通告》(呼政发[2013]34号)文件中相关内容执行。施工产生的扬尘应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夜间不得施工,因特殊工艺需连续昼夜施工的经市环境监察支队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2、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加强车间内通风等措施。 3、加强水环境保护。厂区污水处理厂出水经过中水回用系统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8920-2005)中工业冷却水和工艺和产品用水的水质标准后回用于生产;膜反应设备清洗废水排入中水回用系统调节池,重新完成污水再生;反渗透工序产生的浓水排入浓水池内,用于多介质过滤器反洗工序;中水回用系统产生的浓盐水经配套浓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进入肥料车间经四效蒸发后制取生物肥料。其余未经中水回用工程处理的污水进入班定营污水处理厂处理。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对新增设备进一步采取减振、消声处理,再经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叠加值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5、加强固废管理。项目产生过滤滤渣与污泥经污泥脱水间脱水后,送至肥料车间制成肥料;过滤膜集中收集后,由设备提供厂家负责更换并回收。 6、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定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7、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公开的主体,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相关要求。 8、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监督管理及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以便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在建设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情况,建设单位须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及施工期环境监察部门备案。如取得环评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在开工前项目环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我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开工前15日须进行申报。                 2016年5月16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发区环保分局,呼和浩特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