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呼和浩特环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武川县300MW光伏电站二期 100MW 光伏电站项目

29.03.2016  18:06

 

呼环政批字[2016]32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呼和浩特环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武川县 300MW光伏电站二期 100MW 光伏电站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呼和浩特环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武川县300MW光伏电站二期 100MW 光伏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呼环聚能[2016]5号)及由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呼和浩特环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武川县300MW光伏电站二期 100MW 光伏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并通过了“专家技术审查委员会”的审查。项目在公示期间未接到反对意见。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西乌兰不浪镇公忽洞村,总占地496.88 hm 2 ,其中永久占地496.47hm 2 ,临时占地0.41 hm 2 ,占地类型均为草地。项目拟安装384626块单位容量为260Wp的光伏组件。在25年运营期内总发电量为457420万kWh,平均年发电量为18296.78万kWh。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光伏阵列、逆变器室、箱式变电器、集电电缆线、35kv架空线及检修道路等;综合楼和升压站均依托一期工程。项目总投资107201.31万元,环保投资为263万元,占总投资的0.2%。 项目为新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拟采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在建设期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扬尘和污染专项治理的通告》(呼政发[2013]34号)文件中相关内容执行。施工产生的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夜间不得施工,因特殊工艺需连续昼夜施工的经武川县环保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营地使用清洁燃料,严禁使用原煤。 2、加强水环境保护。运营期生活污水依托一期工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绿化标准后,用于厂区周边绿化;太阳能板冲洗废水直接排至光伏板下地面绿化。 3、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逆变器、升压变压器等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加强固废管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项目太阳能光伏板更换后,妥善收集,统一运送至有回收处理能力的公司进行回收。 5、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措施,核定环保投资。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定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6、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公开的主体,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相关要求。 7、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监督管理及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以便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在建设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情况,建设单位须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及施工期环境监察部门备案。如自取得环评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在开工前项目环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我局委托武川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开工前15日须进行申报。                                                                 2016年3月21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武川县环保局,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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