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废气治理综合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18.04.2016 13:14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呼环政批字[2016]28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废气治理综合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废气治理综合改造工程环评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绿洁环保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废气治理综合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并通过了“专家技术审查委员会”的审查。项目在公示期间未接到反对意见。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南区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拟对原有锅炉烟气处理系统进行脱硫脱硝改造,并对厂区生产所排放异味进行进一步治理。项目总投资5231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项目主要改造内容: 1、脱硫脱硝改造 (1)热电车间5×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原有4套石灰—石膏法脱硫岛,本次新增一套脱硫岛,脱硫工艺不变,一炉一岛设置。 (2)热电车间5×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原没有脱硝装置,本次对4#、5#两台锅炉新建一套SNCR脱硝装置。 2、异味治理改造 (1)发酵车间(101、102、103、104车间)发酵罐尾气“经旋风分离器后由77根21m高排气筒直接排放”技改为“先经旋风分离器和碱液喷淋塔处理后,再由母管汇集进行综合除味剂喷淋处理,最终由8根21m高排气筒排放”。 (2)金霉素提取车间(204车间)烘干废气原经“旋风分离+布袋除尘+碱液喷淋洗涤”处理后由1根23m高排气筒排放,本次技改在碱液喷淋塔后新增1套等离子综合除异味装置。 (3)预混剂提取车间(206车间)烘干废气原经6套“旋风分离+布袋除尘+碱洗水膜除尘”处理后由6根25m高排气筒排放,本次技改在水膜除尘器后新增6套等离子综合除异味装置。 (4)阿维菌素提取车间(201、202车间)、泰乐菌素提取车间(203车间)和污水处理系统脱泥间分别新建1套收集综合除味剂喷淋系统对无组织排放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至综合除味剂喷淋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为技改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拟采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在建设期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建筑噪声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呼政办发[2011]135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扬尘和污染专项治理的通告》(呼政发[2013]34号)文件中相关内容执行。施工产生的扬尘应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夜间不得施工,因特殊工艺需连续昼夜施工的经开发区环保分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2、加强大气环境保护。项目5台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通过石灰-石膏法湿法脱硫工艺,并采用SNCR脱硝工艺技术进行烟气脱硝,烟气须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现有循环流化床锅炉SO 2 、NO X 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发酵车间发酵废气先经旋风分离器和碱液喷淋塔后由母管汇集进行综合除味剂喷淋处理后由21m高排气筒排放,金霉素提取车间烘干废气经旋风分离+布袋除尘+碱洗+等离子综合除异味后由23m高排气筒排放,预混剂提取车间烘干废气经旋风分离+布袋除尘+水膜除尘+等离子综合除异味后由2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口废气均执行《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二级标准;阿维菌素提取车间、泰乐菌素提取车间和脱泥间无组织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至综合除味剂喷淋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 3、加强水环境保护。项目脱硫废水统一排入脱硫装置配套沉淀池内,沉淀后上清废水循环回用至石灰浆化,沉淀物经浓缩产生浓缩废水再次返回沉淀池循环使用,不准外排;喷淋洗涤塔喷淋废水不定期外排至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重新回用至喷淋洗涤塔作为喷淋液补水,循环使用,不准外排。项目须采取防渗防漏措施,渗透系数<1×10 - 7 cm/s,严禁采用暗管、漫流、渗坑、渗井、裂隙、灌注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相应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5、加强固废管理。项目脱硫石膏定期清运,外售综合利用。 6、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定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7、项目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液氨罐区须设置有效容积大于氨罐体积的围堰,并设防雨棚和应急喷淋装置。 8、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公开的主体,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相关要求。 9、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监督管理及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以便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在建设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情况,建设单位须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及施工期环境监察部门备案。如自取得环评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在开工前项目环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我局委托开发区环保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开工前15日须进行申报。 2016年3月21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发区环保分局,呼和浩特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1日印发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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