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多月无现车却不退款 4S店玩起“文字游戏”
订购小轿车4月余仍未等到现车,市民要求4S店退还订金却遭遇了“订金”和“定金”的文字游戏被拒绝:合同上明明是“订金”,手写收据上竟悄然变成“定金”。后工商部门出面,这位市民最终拿到了订金。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今年呼和浩特市消协已接到近20起购车投诉,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进行消费作选择、签合同时需谨慎。
4月余没提上车 退订金遭拒
今年7月5日,呼和浩特市民童先生从车展上订购了一辆近20万元的某品牌小轿车,交纳2000元订金,并与销售该品牌车的某4S店的销售人员签订了《新车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当时,双方口头约定10至30天可提车。约1个月后,童先生所订购的那款车仍无现车,双方协商改订了同品牌另一款车,并修改了合同。可是,直到11月初,童先生还是没有等到现车,他决定退订。可是,童先生多次要求4S店退钱,对方均以“交纳的是定金、不予退还”为由予以拒绝。童先生感到很难接受,他说:“我白白等了4个多月没提到现车,连我的订金都不退,这合理吗?”
律师:合同收据不符以合同为准
采访时,童先生的妻子向记者出示了其手里的《新车销售合同》和手写收据。记者发现,两份单据上的数额均为2000元,但名称不同:《合同》上有关“订金”的两处内容均显示为“订金”,收据上则为“定金”。
就此,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的苗荣盛律师向记者和童先生作了解释说明:“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简单来说,‘定金’指的是确定购买,具有担保性质。如消费者违约,经销商不予退还。若经销商违约,则应双倍返还给消费者。‘订金’则是预付款性质,可根据由双方是否遭受损失、是否影响二次销售等因素进行协商。”
就上述合同和收据上的不同,苗律师说:“收据为经销商单方出具,合同则是买卖双方约定,二者金额一致、名称不符应以合同为准。因此,这2000元应视为童先生所交‘订金’。”
市民拿到退款
24日,童先生的妻子致电本报表示感谢,说已拿到了2000元退款。原来,得知童先生的经历后,玉泉区工商分局裕隆工商所韩所长到上述4S店了解核实情况,对方同意退款并已兑现。
市消协投诉部樊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到目前为止,今年市消协已接到类似投诉近20起。部分纠纷中如果消费者交纳的是‘定金’,我们会向经销商下达《案件调查通知书》,确定双方违约责任所在,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谁违约谁负责。如是‘订金’相对简单,即使部分经销商在合同上加注类似‘由于某原因订金不予退还’等一些‘霸王条款’也无效,通常会将部分或全部订金退还给消费者。其中也有这样的情况,有些消费者未最终确定购买哪款车,就向一家或多家经销商交纳订金或定金,有经销商已经履约为其购进了新车,这样的情况下,经销商的权益也应受到合理保护。”
采访的最后,樊主任提醒广大市民在购车或进行其他消费时注意两点:第一,拿定主意再交钱,避免举棋不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给自己惹上纠纷。第二,签合同时要慎重,注意“订金”和“定金”的文字区别,同时尽可能全面、详细地将双方约定事项写明在合同中。(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