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清水河县五良太乡康圣庄村50MW光伏发电 结合生态牧业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呼环政批字[2016]52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清水河县五良太乡康圣庄村50MW光伏发电
结合生态牧业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呼和浩特市联合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清水河县五良太乡康圣庄村50MW光伏发电结合生态牧业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环评审批的《申请》及由包头市汇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呼和浩特市联合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清水河县五良太乡康圣庄村50MW光伏发电结合生态牧业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并通过了“专家技术审查委员会”的审查。项目在公示期间未接到反对意见。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清水河县五良太乡康圣庄村境内,四周均为草地,总占地面积143.93hm 2 。本工程为光伏发电结合生态牧业项目,光伏电站规模为50MWp,由50个1 MWp光伏发电分系统组成。项目主要建设太阳能光伏组件、逆变器、变压器、升压站以及配套公辅设施。升压站及输电线路的电磁辐射,牧业养殖相关内容不再本次环评之内。项目总投资4672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8.2万元,占总投资0.27%。
项目为新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拟采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在建设期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同时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夜间不得施工,因特殊工艺需连续昼夜施工的经清水河县环保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营地使用清洁燃料,严禁使用原煤。
2、加强大气环境保护。项目运营期取暖采用电采暖,严禁自建锅炉房。
3、加强水环境保护。项目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拉运还田。太阳能板冲洗废水直接溢流至地表。项目须采取防渗防漏措施,渗透系数<1×10 - 7 cm/s,严禁采用暗管、漫流、渗坑、渗井、裂隙、灌注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经过优选设备、减震、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区标准要求。
5、加强固废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统一处理;废旧光伏板存放于临时储存间,由厂家定期回收;废蓄电池废机油经专门容器收集后暂存在升压站危废库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事故废油收集至事故油池,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6、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定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7、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公开的主体,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相关要求。
8、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项清水河县环保局提出申请,以便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在建设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情况,建设单位须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及施工期环境监察部门备案。
五、我局委托清水河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开工前15日须进行申报。
2016年6月27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清水河县环保局,包头市汇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