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2018年8月22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开展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习近平总书记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意愿,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系统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这一重要思想内涵丰富、博大精深,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人与自然关系理论的新境界,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强大思想武器、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
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自觉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始终牢记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始终牢记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坚持生态兴则文明兴,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建设美丽中国全民行动,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构建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责任体系、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努力让内蒙古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构筑起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
二.深刻认识我区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
内蒙古地域辽阔、横跨“三北”、地近京畿,有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沙漠、戈壁等多种自然形态,是我国北方面积最大、种类最全的生态功能区。保护好生态环境,既是我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维护我国生态安全的战略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努力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在祖国北疆构筑起万里绿色长城”的殷切嘱托,深入贯彻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优化、新旧动能转换,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同并进;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有效解决;把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为治本之策,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改革方案和举措,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安排,扎实推进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区先行先试的三项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坚持把整治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深入推进中央巡视“回头看”和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全区上下共同努力下,我区生态环境实现“整体遏制、局部好转”,美丽内蒙古建设呈现出崭新局面。
同时必须清醒看到,我区自然生态先天脆弱,产业结构重型化特征明显,生产力布局分散,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比较突出。我区能源和原材料工业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比重偏大,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尚未根本改变,单位产值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处于高位;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欠账多,部分重点区域、流域、行业新老环境问题交织,区域性、布局性、结构性环境风险叠加;城乡生态环境保护不均衡,农村牧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个别地区工业围城现象突出;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制度体系、执法监管体系、治理能力体系还不健全,一些地区和部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生态环境保护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亟待形成;生态环境治理投入渠道单一,市场化投融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窗口期。必须加大力度、加快治理、加紧攻坚,坚决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及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等标志性重大战役,切实解决好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三.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具体指标为:全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3.8%以上,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城市浓度比2015年下降12%以上;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59.6%以上,劣Ⅴ类水体比例控制在3.8%以内,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1%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5年分别减少15%、11%,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减少7.1%、7%;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森林覆盖率达到23%,草原植被平均盖度达到45%左右。
到2035年,全区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基本建成,把内蒙古打造成为美丽中国建设的示范区。到本世纪中叶,生态文明全面提升,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形成,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围绕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给自然生态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
——坚持问题导向,做到精准施策。
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着力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把打赢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主攻方向,立足攻坚、着眼持久,因地施策、协同治理,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防治、务求实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治理能力。
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生态文化体系、生态经济体系、目标责任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生态安全体系,综合运用行政、市场、科技等多种手段,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坚持依法治理,推进全民共治。
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倡导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四.加快推进绿色发展
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强化源头管控,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全面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配套政策,推动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在盟市、旗县(市、区)精准落地。严格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湿地、永久基本农田管控,强化各类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勘查开采区域监管。划定城镇开发边界,规范城市及各类园区产业空间布局,促进资源要素合理配置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的产业发展格局、城镇化格局、生态安全格局。
(二)强化生态环境源头管控。加快划定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启动勘界定标及管控制度、保护与修复方案制定等工作;到2020年,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调整。严格生态环境质量管理,确保产业发展规模控制在资源环境可承载范围内,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盟市、旗县(市、区)要于2018年年底前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向上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强化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约束指导,实施自治区“十三五”规划纲要战略环评,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对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园区,暂停受理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以外的入园项目环评,用准入红线推动园区经济绿色转型。
(三)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快实施园区振兴发展计划,对各级各类工业园区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搬迁入园、整改提升等措施,全面整治“散乱污”企业。相关盟市制定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计划,2018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开。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培育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提高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技术装备水平,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构建现代化绿色产业链体系。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和环境服务业,培育壮大龙头企业。鼓励企业开展“环保管家”技术服务。提升清洁化生产水平,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
(四)推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强化能源、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标达标活动,实施能效、水效和环保领跑者制度,到2020年,力争全区重点企业全部达到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现有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推动产业链延伸,提高产业关联度,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质升级。
到2020年,全区75%的国家级园区和50%的自治区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到2020年,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50%。积极应对气候变化,2020年全面完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引导公众绿色生活,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创建活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倡导绿色出行。
五.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编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以呼和浩特、包头、乌海及周边地区等区域为主战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联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进一步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深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火电、钢铁、有色、建材、焦化、热力生产及供应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下降比例达到国家考核要求,重点工业大气污染源全部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加大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力度,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2018年年底前,乌海及周边地区所有火电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年底前,全区其他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动实施钢铁、建材、铸造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自2020年起,呼和浩特、包头、乌海及周边地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和达拉特旗等地区,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石化及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推进燃煤污染综合整治。制定实施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优化城市供热结构,推进工业企业余热利用,加快燃煤锅炉和散煤替代,强化气源电源保障和价格支持,统筹推进“煤改气”“煤改电”。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因地制宜利用“洁净型煤+环保炉具”等模式进行替代,探索推广分布式光伏取暖。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2018年起,旗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020年年底前,呼和浩特、包头、乌海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区旗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要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
(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专项治理。坚决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以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为抓手,统筹开展油、路、车治理和机动车污染防治。推进钢铁、电力、电解铝、焦化等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提高铁路货运比例。加大柴油货车生产、销售和进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排放检验机构检测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加快淘汰老旧车辆,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建设及联网工作,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实现机动车排放大数据互联互通和共管共享。
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用燃料行为,彻底清除黑加油站点。
(四)加强矿区及扬尘综合整治。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制定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完善标准体系,推动鄂尔多斯、呼伦贝尔、赤峰市创建国家级绿色矿山示范区,2020年年底前,完成300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到2025年,全部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大矸石和煤田自燃治理力度,强化矿山开采、储存、装卸、运输过程污染防治,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严格道路和施工扬尘监管,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和城市综合执法检查重要内容。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完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区域联合预警机制,加强各级环保与气象部门业务合作和信息共享,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强化各级空气质量预报中心运行管理,提高预报准确性,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实现预报信息全区共享、联网发布。指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及时修编自治区和各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科学确定污染源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强化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考核,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重污染行业规模控制等措施,到2020年,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根本好转。
六.全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加快工业、农牧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保障饮用水安全,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减少污染严重水体和不达标水体。
(一)大力推进“一湖两海”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快实施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生态与环境综合治理工程,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规划管理,优化治理措施,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严格落实有关地区和部门治理责任。加大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点源、农业面源、生活源污染治理力度,从源头上控制入湖入海污染物排放量。加强湿地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限期予以恢复,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恢复原有湿地系统或新增人工湿地,增加环境容量。到2020年,“一湖两海”水量保持在合理区间,综合营养指数有所降低,水质得到改善。
(二)切实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强化不达标水体专项整治,重点推进黄河流域大黑河、昆都仑河、乌兰木伦河,辽河流域西辽河干流、老哈河、西拉木伦河,松花江流域海拉尔河、霍林河等流域综合治理。2018年,消除呼和浩特大黑河大入黄口、包头昆都仑河三艮才入黄口、鄂尔多斯乌兰木伦河、通辽西辽河大桥四个劣Ⅴ类断面。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实施滦河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坚决遏制呼伦贝尔、兴安等地水质变差趋势。到2020年,松花江、黄河干流、辽河流域水质进一步改善,海河流域污染程度得到缓解。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禁止工业企业违规使用地下水,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不予审批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到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211亿立方米以内。
(三)有效保障饮用水安全。持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落实“划定”“立标”“治理”三项重点任务,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2018年年底前,完成呼包鄂跨界及其他地级城市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治;2019年年底前,完成旗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全面排查和整治。
2020年年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城市基本完成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建设。
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定期监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状况,旗县级及以上城市政府有关部门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监测、评估结果。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依法关停取缔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加油站。2018年年底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公里范围内的加油站,必须完成地下油罐防渗改造;2020年6月底前,所有加油站完成改造任务。
(四)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行动,将黑臭水体整治纳入各级河(湖)长的职责范围,作为“一河(湖)一策”的重要内容。
2020年年底前,地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加快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按规定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短板,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严格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做到应收尽收、达标排放。到202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其中地级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旗县级不低于85%。
(五)全面整治农村牧区环境。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村牧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整合和增加相关涉农财政资金,健全农村牧区环境基础设施投入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长效机制,实现行政村环境整治全覆盖。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开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推进厕所革命,推动垃圾污水处理,促进农牧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实现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村容村貌显著提升。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全面开展控肥增效、控药减害、控水降耗、控膜提效“四控行动”,到2020年,全区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废旧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2018年年底前,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全部关闭或搬迁。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七.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分类推进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
(一)强化农用地环境风险管控和污染防治。加快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全区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和分布状况。2020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旗县(市、区),相关盟市要进行预警提醒,并按照审批权限依法采取新增建设项目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依法划定特定农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
(二)严格建设用地环境准入和监管。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结合土地用途严格落实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措施,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用地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控制用地准入,强化暂不开发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
(三)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处置。加快推进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实现所有旗县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和堆放点排查整治,避免出现垃圾围城现象。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呼和浩特市率先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鼓励各盟市开展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试点。推进农村牧区垃圾就地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建立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切实解决垃圾山、垃圾围村、工业和城镇污染“上山下乡”问题。
八.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把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作为建设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抓手,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持续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全面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一)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
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深入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防护林建设、退耕还林还草、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强荒漠化防治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不断巩固扩大生态保护建设成果。
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加快“七河七湖”水生态综合治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综合整治,建设沿黄绿色生态廊道。
(二)深入推进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全面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下降。严格执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确保草原资源合理持续利用,实现休养生息。加大草原建设与修复力度,深入实施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等重大工程,治理退化沙化草原。实施草原生态监测评估制度,实时监测草原生态动态变化。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严厉打击破坏草原行为,有效规范征占用草原管理。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草原经营权依法流转,落实草原“三权分置”,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
(三)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2018年年底前,旗县级及以上政府全面排查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绿盾”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清理整顿。到2020年,完成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核准和勘界定标,自然保护区内工矿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依规全面有序退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四)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开展森林、草原、土地、水资源、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数据库。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加大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多样性优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探索建立自治区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发展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健全生态补偿市场化机制,整合完善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和建设交易平台,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交易获得收益。到2020年,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实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大力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
积极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开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试点。每个盟市至少选取1个旗县(市、区)或者以盟市为单位整体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活动。
九.有效防范和降低生态环境风险
坚持防控并举,将生态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系统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全面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坚决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一)加强重点行业环境风险管控。
建立环境风险源分类档案和环境信息数据库,加大石油加工、焦化、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原料药制造等重点行业风险源管控力度。开展“沿黄沿线”重化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严格实行准入、淘汰和退出制度,推动重化工项目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强化有毒有机污染物源头消减及末端治理,持续开展晾晒池、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严密防控因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灾害。加强在用核设施安全管理,建立放射源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加强核与辐射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核与辐射安全。
(二)加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力度。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企业排放整治清单,重点行业严格执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赤峰、巴彦淖尔、呼伦贝尔、锡林郭勒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新建项目全面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坚决淘汰铅锌冶炼行业落后生产工艺及装备,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镀、炼砷、制革等严重影响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应制定并实施用汞强度减半方案。到2020年,全区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7.5%。
(三)提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水平。出台资金奖励和补助政策,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集中整治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鼓励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争取将包头市、阿尔山市、康巴什区纳入国家“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集中的园区必须配套建设处置设施,全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5%以上。严格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对产生、经营单位实施全过程信息化、台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全程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及走私洋垃圾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联动的环境事件应急网络,推动环境应急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一体化管理,加快建设自治区、盟市两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将企业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纳入储备体系。完善环境风险源、敏感目标、环境应急能力及应急预案等数据库,严格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建立政府、企业环境社会风险预防与化解机制,做好舆情监控和环境信访案件查处工作,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力度,有效化解涉环保“邻避”问题,切实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十.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强化政策保障,完善工作举措,增强系统性和完整性,提升治理能力。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统一监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和管理体制、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体系、政府企业公众共治体系。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调整优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事权划分和机构设置,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推进基层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开展跨区域环保机构试点,加快组建流域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到2020年,实现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健全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示。在全区试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二)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资金投入向生态环境保护倾斜,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投入规模要在现有基础上大幅提升。完善居民取暖用气用电定价机制和补贴政策,加大清洁取暖财政支持力度。深化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健全绿色担保机制,发挥自治区环保基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保领域,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性项目列入地方政府债券重点支持范围。落实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落实生态环保咨询、制造、工程等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环境绩效合同服务项目。
(三)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
加强地方立法,加快制定和修改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等方面配套规章。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力量建设,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制裁和惩处力度。将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证件、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
(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保障体系。增强科技支撑,开展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科技攻关,推进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研究,加快成果转化与示范应用。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试点,开展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建立天地一体化生态监测体系。2018年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依法公开排污信息。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建立风险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按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工作力量,保障履职需要,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协调。
(五)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加强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广泛开展制度化、系统化、大众化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培育普及生态文化。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构架生态环境保护新媒体传播矩阵,依托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曝光突出环境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2020年年底前,各盟市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沟通协调、举报反馈机制,引导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十一.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坚持把环境保护督察作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一)坚决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压实整改责任、细化整改措施、严格督查督办,从严从实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到2020年,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49项整改任务按要求完成整改。坚持举一反三,完善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健全抓源头、治根本、管长远的制度体系,巩固督察成果,防止问题反弹。
(二)健全完善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机制。设立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制度,完善环境保护督察机制。结合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修订完善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工作机制,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察,推动自治区对盟市、旗县(市、区)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
十二.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和责任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各盟市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旗县(市、区)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定期研究调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常态化机制。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各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情况每年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点工作领域,开展执法检查,定期听取并审议同级政府工作情况报告,监督督促各级各部门切实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到实处。
(二)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健全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对各盟市党委、人大、政府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细则,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开展全面、科学、严格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逐步建立经常性、常态化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制度。严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对各盟市党委和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主要负责人,责成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盟市、旗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对在生态环境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的,对所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诿扯皮、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生态环境保护,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建设亮丽内蒙古、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而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