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该严管了

08.07.2015  10:41

  文/王雪画/沈海涛

  近日,记者在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看到,很多电动车骑行者危险驾驶,有的一车多人,还有的拉载了大量的货物,给自己和他人都造成了安全隐患。(7月6日《北方新报》)

  电动车多拉快跑早已是寻常风景,在很多人的心目中,电动车的定位已经远远超出了普通交通工具的范畴,而是将其当成货车来用,超载现象十分严重,事故几率一直居高不下。究其原因,是一些人总认为电动车是非机动车,不在交管部门的严管范围,所以就任性上路了。殊不知,电动车上路国家早有限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千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1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对照国家标准,报道中这些电动车主明显违规了。有了规定无人执行说明了啥?说明了执法部门并没有重视对电动车的监管,这也正是许多电动车主不拿规定当回事的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电动车引发的事故比例并不小,因此,交管部门有足够的理由将其纳入严管范围,这不仅是对电动车主负责,也是对相关规定负责,更是对交通秩序负责。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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