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撞从无”只是次优结局
去年,广州两名小学生称在放学途中扶起一名摔倒的老人,其后老人指称被撞倒并诉至法院。历时一年多、经两级法院审理,该案于近日一锤定音——广州市中院认定老人诉学生撞倒证据不足,终审维持原判,驳回老人全部诉讼请求。
很多网友为这一判决点赞,是基于一种判断,认定老人系自己摔倒,然后反咬一口冤枉好人,法院没让“阴谋”得逞,大快人心。而在笔者看来,老人究竟是自己摔倒还是被两名小学生撞倒,真相并不明了,法院基于“谁主张、谁举证”以及“疑撞从无”原则判决老人败诉,这才是真正值得称道之处。
从报道来看,这的确是一桩疑案。双方各执一词,而监控录像也无法证实当时是否发生了碰撞。老人及其家属不像是故意讹人,两学生在事发后的表现也不像是见义勇为者。问题是,老人及家属没有证据证明两名学生是肇事者,而两名学生及家长也没证据“自证清白”。真相弄不清楚,法院该如何判决?
只能“疑撞从无”。这与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是一个道理——为了保证不冤枉一个好人,宁肯放过一些“坏人”。这是“两弊相权取其轻”的无奈选择,也是法治的必要代价。更何况,在民事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
反过来说,如果“疑撞从有”,很可能让讹人者得逞,进而伤害助人为乐的公序良俗。
遗憾的是,在许多类似事件中,都是扶人者找到证据(如监控录像)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才摆脱干系。这当然没什么不可以,但如果找不到证据呢?有时只能选择私了,赔点钱了事,警方往往也是这样和稀泥的,其实质仍然是“疑撞从有”。
在这个意义上,广州中院的判决开了一个好头,而这个“好头”只是坚持法律原则的结果。坚持“疑撞从无”以及“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确可能让一些被撞者无法讨回公道,吃了哑巴亏,这是其弊;但它可以保证不冤枉一个好人,放大社会正能量。总体而言,利大于弊。文/晏扬
[责任编辑 张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