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释法⑤】 疫情防控期间出现暴力伤医行为如何处置
【案例简介】
2020年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1月29日上午,家属因转院问题与医院发生矛盾。当晚9时左右,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属呼叫医生进行救治,期间有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门等过激行为。该院值班医生高某穿防护服准备进入隔离区时,见家属情绪激动,存在危及自身安全可能,立即告知主任刘某,刘某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后再进行治疗。警务站接警后与病人家属进行沟通,希望家属平复情绪。与此同时,高某安排护士对田某某进行抢救。但田某某由于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儿到隔离区内护士站找到正在填写病历的医生高某,田某某女儿将高某拉出护士站后,柯某某随即用拳头殴打高某的头部、颈部,并拉扯高某的防护服、口罩、防护镜等,致高某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致一名前来劝阻的护士手套脱落。被害人高某经两次核酸检测为阴性,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柯某某立案侦查。2020年2月1日,因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目前由办案单位、住所地派出所及社区三方对其进行监管。
【案例分析】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柯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采取暴力方法公然随意殴打疫情防控医务人员,扰乱医院正常秩序,并致一名医务人员轻微伤,严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来势凶猛,全国人民齐心协力投入到阻击疫情的战斗中去,特别是医院和医生的压力都十分大,他们坚守在第一线,争分夺秒与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全力以赴救治患者,实属不易。然而,尽管他们尽了最大的努力,但不可能做到让每一个患者都百分之百满意。工作中患者和患者家属有不满意的地方,理应多一些谅解和包容。但是总有那么一些人却不顾大局,有向医护人员“吐口水”的,有殴打、撕扯医护工作者的。这一系列的暴力伤医行为,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秩序,影响了阻击疫情的大局,严重者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加以严惩。(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