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近日,在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牵头下,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安全厅、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立足自治区实际,细化了各项工作规范,对于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发挥司法机关、辩护人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辩护权行使,提高司法公信力起到积极作用。
聚焦三个重点层面,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实施意见》紧紧围绕“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突出司法主责主业,更加重视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推动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①从源头层面,明确标准程序。根据证据种类,对证据收集、固定作出详细指引性规定。针对实务中频繁出现的证据保存不当、移送不全问题,明确要求实物证据应由专人、专门场所保管,移送、交接均应登记;案发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的鉴定意见应当全部移送,不得选择性移送。
②从职能层面,强化审核制约。确定侦查阶段建立证据统一审核程序,要求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进行证据合法性审查;强化检察机关证明和审核职能,要求检察机关对被告人、辩护人针对证据提出的疑问和收集、调取、补充证据的请求,作出全面、正面、明确的回应;加强辩护权保障,要求辩护人书面申请调取有关证据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通知辩护律师;促进庭审在认定证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要求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形成于法庭。
③从机制层面,开展“两个”探索。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于重大案件,探索由驻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探索建立重大案件诉前诉侦会议机制,由侦、诉、辩护人员针对案件争议问题进行诉前说明沟通,有效解决案件取证、定性难题。
促进庭审核心作用发挥,实现庭审实质化
贯彻庭审实质化原则,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①完善庭前会议功能。充分利用庭前会议解决案件管辖、回避、证据开示、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各种程序性争议;梳理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和争议焦点,实现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保证庭审集中、持续、高效进行。
②规范法庭调查程序,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积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由法庭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引导控辩双方对针对定罪量刑的实质性问题进行辩论,提高指控、辩护的针对性。同时,大力推进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逐步实现证人、鉴定人出庭常态化;健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对破案经过、证据收集合法性等存在争议的,确定侦查人员应当出庭;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公民自觉履行作证义务。
③贯彻程序公正原则,平等保护诉讼参与人的相关权利。确保庭审的各个环节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平、公正对待各诉讼参与人,不剥夺、限制任何一方的法定权利。四是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定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一律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逐步提高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庭宣判率。裁判应当对控辩双方在庭审中提出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适用、量刑意见等问题给予全面回应,详细阐明采纳与否的意见以及理由,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完善配套保障机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
一方面,推动刑事诉讼全过程案件繁简分流。建立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适应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模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为实现程序精密化、推进庭审实质化创造有利条件,提高审判效率。
另一方面,深入推进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通过优化司法机关内部组织结构,科学配置司法职权,突出法官、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推行法官、合议庭、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形成权责明确、权责统一、运行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此外,《实施意见》还就司法人员培养、刑事辩护律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指导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