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内文字[2015]1号
转发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各盟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
现将《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我区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全区上网服务场所的总量和布局要求。凡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各旗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审批。各地在执行中,不得增设附加条件。关于参加全国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事宜,由自治区文化厅另行部署。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停止使用全区统一编号。
三、各盟市文化行政部门要指导旗县(区)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梳理并向社会公示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条件、程序及所提交的材料清单。
四、为推动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工作,自治区文化厅将在各盟市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全区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确定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试点地区及场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五、各级文化、工商、公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信息共享,各司其责,共同配合,加强监管和日常监督检查,努力推动全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文化、工商、公安、通信管理部门将对此项工作进行联合督查。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20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