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化遗产,创造美好生活——兴安盟举行“文化遗产日”系列展示活动 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挂牌揭匾仪式
在第十一个“文化遗产日”来临之际,6月6日,兴安盟2016年“文化遗产日”系列展示活动暨兴安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挂牌揭匾仪式在盟图书馆隆重举行。盟行署副盟长孙德敏、盟政协副主席黄宝平出席活动并为“兴安盟非物质文化遗保护中心”揭牌。
兴安盟是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政权——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地,文化资源禀赋深厚,文化遗产丰富多彩。目前,兴安盟有可移动文物1.7万件,不可移动文物522件,6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6处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2处旗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1个。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自治区、盟、旗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截至2016年,兴安盟共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项,自治区级47项,盟级179项,旗县级297项。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人,自治区级36人,盟级450人,旗县级654人。
揭牌仪式上,兴安盟文体新广局副调研员陈湘林宣读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公布第四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与会领导为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和第四批自治区级非遗传承人代表进行了颁奖。
兴安盟文体新广局局长任玉忠在揭牌仪式上作了讲话。他指出,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代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座城市的软实力,文化遗产是一个地区文化发展的足印,是弥足珍贵的物质和精神财富,近年来,兴安盟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要求和国家、自治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不断健全机制,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整体推进,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工作取得了可喜成果,今后兴安盟将继续加强这项工作,为兴安盟民族文化传承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