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工商局五项措施推进企业年报工作
2015年度年报公示工作启动以来,兴安盟工商局积极更新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优化服务意识,采取五项措施,群策群力做好年报公示工作。
一是落实年报公示责任,强化年报工作督导。局党组高度重视,制订了《兴安盟工商局关于开展企业2015年度报告工作的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总结推广经验,强化工作督导。
二是开展点对点催报、手把手帮教活动。盟工商局企业科和各旗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专人点对点电话通知联络员,提醒其履行年报公示义务,并设置专用计算机、安排专人协助市场主体进行公示。
三是借助各类新闻媒介,强化政策法规宣传。1月15日,在《兴安日报》发布了《兴安盟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公告》。借助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等传统主流媒体和外网网站、电信网络运营商、微信客户端等新兴网络媒体,采取开辟报刊专栏、发布“温馨提示”、社会邮寄、设置电视滚动字幕、有线电视点对点发送邮件、微信、短信群发信息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宣传年报公示政策法规。在政务服务大厅工商窗口、人员密集区域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单、宣传册,利用多媒体对填报步骤、操作方法做进一步说明,拓展年报公示宣传覆盖面,增强年报公示宣传效果。
四是完善各项措施,加快历史沉积数据清理工作。继续完善“两个口袋”管理措施,对能够联系上但未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引导其办理注销业务;对失联企业探索实施依法吊销的有效路径,按照顶层设计要求,待市场主体简易退出机制出台后,迅速落实。
五是强化失信企业管理,推进各部门联合惩戒。针对政府相关部门对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标注为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实施约束力较弱,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信息公示与共享办法》落实不到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协同监管格局尚未形成,致使市场主体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不够重视等情况,适时召开了36家盟直有关部门和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参加的全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信息公示与共享推进会议,印发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信息公示与共享法规文件汇编》、《内蒙古自治区公示系统部门公示子系统组织机构及用户信息采集表》、《兴安盟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兴安盟工商局关于开展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用及流程培训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举办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信息公示与共享业务培训班培训班。就各部门公示涉企信息的具体职责、时限要求、公示流程、联合惩戒、建设统一的子系统、填报部门信息采集表等工作进行具体安排。目前,已与35家单位签订了建立了协作关系,签署了《联合惩戒备忘录》,33家单位已填报信息采集表。(田志、刘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