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综合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11.01.2016  23:01

 

呼环政批字[2016]3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综合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 你单位关于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综合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申请》及由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综合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并通过了“专家技术审查委员会”的审查。项目在公示期间未接到反对意见。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沙尔沁工业区东北侧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农牧交错区试验示范基地内,南侧隔80m荒草地为进示范基地道路,西侧隔260m荒草地为种植场,东侧隔300m荒草地为种植场,北侧隔240m荒草地为什拉乌苏河沟。项目新建5层综合实验楼1栋,总用地面积22500m 2 ,建筑面积6107.77m 2 。内设草地适应性管理实验室、受损草地生态修复实验室、人工草地栽培及草产品加工实验室、草地有害生物防控实验室、动物营养与放牧生态实验室、草原生态与环境监测实验室、数字草原及草地评价规划决策室、全球气候变化与生态系统响应实验室等实验室以及牧草与动物标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学术报告厅及会议室等。项目不设置职工食堂和职工宿舍。项目总投资299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2.3%。 项目为新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在建设期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同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建筑噪声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呼政办发[2011]135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扬尘和污染专项治理的通告》(呼政发[2013]34号)文件中相关内容执行;切实做好施工期的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采取隔声措施,规范操作,加强管理。施工产生的扬尘应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夜间不得施工,因特殊工艺需连续昼夜施工的经开发区环保分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运输垃圾、渣土、砂石的车辆必须进行密闭,运输选择居民区较少路线,及时洒水清扫,减少扬尘,遇4级风及以上情况时,停止所有土石方工程。施工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得外排。施工期间的食堂、采暖和热水等严禁使用原煤。 2、加强大气环境保护。项目冬季采暖采用电采暖,严禁自建锅炉房。实验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经通风橱引至楼顶处理后达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3、加强水环境保护。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实验废水收集并经酸碱中和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实验设备均设在室内,选用低噪声的设备、门窗进行隔音、防振处理,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同时不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5、加强固废和危废的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酸、废碱、废有机溶剂、化学品废弃容器等由专用容器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库,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危废临时贮存场所做好防渗(渗透系数<1×10 7 cm/s),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6、项目坑、池、管网及危废库地面等须采取防渗防漏措施,渗透系数<1×10 7 cm/s,严禁采用暗管、漫流、渗坑、渗井、裂隙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7、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批复的环境保护措施,核定环保投资。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加强周边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定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8、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健全相关制度。 9、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监督管理及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以便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在建设中或运营期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情况,建设单位应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报我局备案。如自取得环评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在开工前项目环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我局委托开发区环保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工作,并足额征收排污费,项目开工前15日须进行申报。       2016年1月11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抄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发区环保分局,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