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父母赠与的物品该咋分?
20.01.2016 10:28
本文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原标题:离婚时父母赠与的物品该咋分?
【案例】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张某和李某婚后第二年生下一个男孩。2006年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并在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但张某不同意离婚。
【分析】律师意见:(1)张某与田某同居,要是能证明,可以认定为重婚。此外,张某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2)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原意是给他们俩的;李某的父母赠与一套家用电器,原意也是给他们俩的;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针对以上3项,均能认定为李某可以适当分得财产。(3)李某所借外债是维持家庭生活的费用,所以张某要偿还。(4)李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损害赔偿,能够获得支持。
(蒙杰律师事务所供稿)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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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1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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