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取消涉户籍方面10种证明

19.08.2015  15:15

  8月3日,记者在赤峰市公安局了解到,本着“让网络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便民利民原则,也为了解决一些证明过滥等问题,赤峰市公安局出台措施,取消了涉及户籍方面的10种证明。

  据赤峰市公安局有关人员介绍,在公安工作中,基层公安机关遇到的例子显示,多年来群众到派出所要求开具的证明种类越来越多,均为有关部门要求群众提供的,多达十数种,甚至数十种之多。然而,其中大部分证明,应由其他部门予以调查证实,转嫁公安机关开具并没有法律依据。比如“实际居住地证明”、“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证明”等,属于根本无需证明事项;“生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由其他部门或者机构转嫁的证明事项,属公安机关职权范围之外,开具证明缺少法律依据。

  基于上述一些原因,为了推进公安行政改革深入开展,解决类似“我妈是我妈”的奇葩证明和证明过滥问题,赤峰市公安局经多方调研,对当事人需要派出所提供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根据户籍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让网络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便民利民原则,制定出台了《不再出具涉及户籍方面“10种证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未落户证明;

  (二)实际居住地证明;

  (三)生存证明;

  (四)除“非正常死亡”之外的死亡证明;

  (五)亲属关系证明;

  (六)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七)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证明;

  (八)户口本、身份证信息一致的证明;

  (九)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外,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证明;

  (十)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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