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怎么管!官方22条政策问答全面解读!(一)
日前,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新政聚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过细过死”、“重物轻人”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改革措施,努力以管理改革释放创新活力,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引发了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广大科技人员的广泛关注。为回应社会关切,帮助大家详细了解新政内涵,创新内蒙古从网民留言中梳理出22个关切问题,并邀请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有关负责处室进行权威解答,形成政策答疑汇编,从今日起陆续刊登,敬请关注。
问题1:《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50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0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旨在通过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落实,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意见》加大了简政放权和激励力度,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问题2:这次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坚持什么原则?
答:《意见》聚焦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关心的突出问题,遵循“四个坚持”的原则,着力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二是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三是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同时强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四是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政策落实督查,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问题3:《意见》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意见》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方面有五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下放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权限。根据国家50号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完善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需求,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行研究并合理制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
二是对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实行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要研究制定科研人员出国(境)管理办法。
三是改进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四是扩大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
五是简化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科研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